産品“出事”了代言名人豈能全身而退

時間:2012-04-23 10:41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在4月21日舉行的“消法的修訂與完善國際研討會”上,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建議在《消法》中增加消費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其中建議,代言虛假廣告擔連帶責任。(4月22日《北京晨報》) 

  “毒膠囊”事件一齣,有網友在微博上歷數曾為被曝光企業代言的明星,認為他們也應擔責。近年來,這樣的事屢見不鮮,明星利用其社會影響力盲目追求經濟效益,不顧産品品質為其代言。 

  媒體不時地曝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直接的因素就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監管。像目前實施的《廣告法》的約束對象僅有廣告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三種主體。而名人即使在廣告中作了虛假宣傳,在獲得大筆收入的同時,卻不是《廣告法》約束的對象,縱然出現嚴重後果,也無法用《廣告法》來處罰。因此,有關名人在“出事”後幾乎都是全身而退,並繼續去賺錢其他商家的廣告代言費。 

  雖然,2010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透露,《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如獲通過,這將意味著,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廣告法(修訂送審稿)》至今沒有進入人大審議階段。 

  因此,在代言虛假廣告懲罰機制缺失的語境下,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建議:在《消法》中明確代言虛假廣告擔連帶責任,理應受到有關部門和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如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就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理來看,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將作為廣告活動的主體,理應納入法律規制範圍,將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以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 

  事實上,在歐美國家,有關名人、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規定遠比中國嚴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就規定,代言人必須是産品的真實使用者,其廣告中有關産品效果部分的聲明必須要有事實依據;在法國,明星們也不敢隨便什麼廣告都接,如果代言了虛假廣告,不但身敗名裂,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 

  要認識到,法律的尊嚴,除了它的規範指引和教育作用外,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它對違法犯罪者的嚴厲懲罰,這既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底線,也是保證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維護的基本保證。因此,對名人廣告沒有相應的法律約束不行。法治社會絕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種利益而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容忍明星名人這些“公眾人物”在某種行為中只擁有權利而不承擔相應法律義務,只能置法律于失信和公權力無為的境地。 

  所以,我們必須通過完善立法,補上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這個法律漏洞,保障億萬中國民眾的消費權益。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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