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無權強制記者“協助調查”

時間:2012-02-13 09:40   來源:新京報
    2月7日,《廣州日報》對廣東雷州“人造蛋”事件進行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為進一步查清源頭,該報記者張丹日前前往涉嫌供應“問題蛋”的河北平山縣採訪。9日下午5時多,記者正準備寫稿,卻被當地警方“請”到公安局“協助調查”,直至10日淩晨才獲准離開。

  記者前去採訪,目的是查清“問題蛋”源頭,向社會公佈事實真相,捍衛公眾健康。這是新聞記者的職責所在,也是社會公眾實現知情權的重要途徑。同時,記者的調查採訪,也能為當地政府和執法機關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據,有利於查明“問題蛋”的來源,儘快依法查處。因此,記者的採訪權與執法機關的調查權,不僅不該相互衝突,還應互相補充、互相支援。

  在警方查辦案件時,了解相關情況的公民都有協助警方調查的義務,因此,如果警方是為了調查“問題蛋”一案,邀請知情的記者提供協助,亦屬正常。在這種協助調查中,記者的身份是知情人或證人,其協助應以自願為前提,警方不得強制傳喚,更不得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但從報道情況看,記者被河北平山警方“請”去協助調查,時間達5個多小時,其間多次要求離開未被允許,這已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不是上述情況,而是針對記者本人進行調查,則記者的身份就成了違法嫌疑人,警方確實有權強制其協助調查,但問題在於,記者對“問題蛋”進行調查採訪,是正常履行職務,其違法性又在哪呢?況且,即使把記者當作違法嫌疑人,強制其協助調查,並限制其人身自由,警方也必須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否則,仍然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僅因記者採訪報道了“問題蛋”事件,警方為了地方利益而強行干預,則屬於權力濫用,是對記者採訪報道權的肆意侵犯。記者被視為“公眾的眼睛”,是社會及公眾實現知情權的重要途徑,侵犯記者採訪權,實際上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侵犯。警察權和記者的採訪報道權,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公權和私權,二者本應和諧共處、相互支援。如果警察權逾越法律界限,肆意侵犯記者權利,則為法治國家所不容。

  對於警方強制記者長時間“協助調查”,上級應當介入,查清事實,追究具體執法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長期以來,在一些地方,記者的採訪報道權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承認和保護,時常發生被公權力機關肆意侵犯的事件。而公安機關因在人、財、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導致警察權過度地方化,也成了一些地方打擊報復記者的“幫兇”。解決二者的緊張關係,一來,亟待加強對記者採訪報道權的法律保護;二來,應嚴格規範警察執法,防止警察權被濫用。(毛立新)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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