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哈爾濱雙城市一些副食店商販被當地城管強徵了數十或百餘袋元宵,拿到敬老院慰問。商販稱,城管當天開著三輛車在大街上收元宵。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回應稱,“這就是個搶的單位,搶是領導臨時決定的。”
元宵節關愛弱勢群體,到敬老院訪貧問孤本是件善事。然而,拿著搶來的元宵到敬老院慰問,“劫商濟孤”的作為,不免令人啼笑皆非。更嚴重的是,如此不恥的行徑,還如此“理直氣壯”,眼中全無黨紀國法概念。看來“劫商濟孤”的邏輯早就存在不止一天兩天了。
在這起事件中,被搶的元宵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都放在了店舖之外。在城管的眼裏,就是所謂的“出店經營”,而“出店經營”在很多的地方都被視作擾亂城市秩序的不良行為。不少的城管都將“沒收”這些不按照常規經營的物品,看做合情合理。
遺憾的是,至今為止現行的法規對城市管理中,諸如此類現象的處罰、沒收等很少做出過明細的規定。城管執法無法可依與必須管理之間的矛盾,客觀上讓“搶”作為管理手段,變得有了那麼幾分合理。既然執法少法可依,自然執法的程式、處罰的自由裁量、相對人權益的保護等等更無必要的限制。這也是城管屢遭詬病的癥結所在。
“搶”作為手段能解決管理問題,推而廣之亦能解決其他的問題。比如,雙城城管搶元宵,在他們眼裏,只不過是為了解決“善事”所需,順便執了一次法罷了。所以,“劫商濟孤”的邏輯,源於城市管理少法可依而又縱權過度的沉疴,無限的伸縮性製造了“不靠譜”到了極點的典型。規範城管的行為,首先應該完善城市管理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