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上午,針對網上曝光的“海島漁村”的消費單據,三亞市物價、工商等部門已介入調查,該店也已停業。工商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防止欺客宰客的行為,三亞市工商局強迫各個海鮮排檔老闆必須在下單時讓消費者簽名。只要是明碼標價,又有消費者簽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2月3日《新京報》)
三亞工商部門相關負責人所以提出只要消費者在功能表上簽字就不能算是欺客宰客,言下之意是消費者簽了字就意味著認可了相關菜品價格,就屬於自願消費行為,所以即便相關菜品價格過高,也不能算是欺客宰客行為。而實際上,由於遊客在外旅遊,遠離親人朋友,在勢單力孤情形下,有時難免會受到一些不良商家的脅迫。所以,有時遊客在價格高得離譜的功能表上簽字,其實是迫不得已的無奈之舉,而並非是其自身真實消費意願的反映。也正因為如此,三亞工商部門相關負責人所謂只要消費者在功能表上簽字就不能算是欺客宰客的説法,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至於説到“明碼標價”,有些旅遊景區與景點的排擋或許真是做到了“明碼標價”,但是其所標注的價格往往遠高於一般消費場所的價格,有些菜品甚至標出令人咂舌的“天價”。而在商家相關菜品標注高得離譜價格情形下,有些遊客所以依然消費,很多時候實際上是由於不少旅遊景區與景點往往只有一家排擋,或者即便存在數家排擋,也都經由串通全部標注高價。由於在這種情形下,遊客事實上失去了消費選擇權,所以只能任由部分排擋高價“宰殺”。所以説,旅遊景區與景點商家“明碼標價”,並不就能表明商家不存在欺客宰客行為。
三亞工商部門相關負責人還表示,按照《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欺客宰客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時候,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因此,價格過高不在其列。其實,筆者以為,《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所以未將價格過高列為欺客宰客行為之列,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一般消費場所,如果相關商家商品價格過高,消費者可以以腳投票另選商家消費。但是在旅遊景區與景點,由於遊客事實上不存在消費選擇權,所以部分商家通過設置過高價格牟取暴利行為很容易得逞,這樣也就很容易構成對於遊客消費權益的侵犯。所以,儘管相關處罰辦法確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但是法律法規存在滯後問題,並不能成為包括三亞在內旅遊城市與景區執法部門放任高價“宰客”現象出現的理由。
自從網友羅迪發微博反映在三亞海鮮排擋消費“被宰”之後,三亞有關方面先是以今年春節黃金週期間當地旅遊市場“零投訴”作為回應,隨後又有官員表示將對“惡意攻擊”三亞者依法追究責任,現在當地相關部門負責人又提出消費者若在功能表上簽字就不能算是宰客。而在人們看來,三亞有關方面與部門的如許説法與舉動,顯然是不能正確對待遊客投訴與批評的反映,實際上是在為自身監管工作不到位尋找理由與藉口。而像三亞有關方面與部門這樣不能虛心接受遊客的投訴與批評,只知一味假借理由為自己的監管不到位進行辯護,顯然是無益於當地旅遊市場監管工作能夠做得更好,並在此基礎上更好地維護廣大遊客的消費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