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司法與媒體都存在失誤

時間:2012-01-19 15:49   來源:法制日報

  發生在江蘇省南京市的彭宇案件,由於多種因素被誤讀和放大,變成了一個標誌性案件。近日,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接受新聞媒體記者採訪時,披露了這一案件的來龍去脈,分析了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完善和新聞傳播法的制定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

  這本來是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可是,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證據的取得方面遇到了麻煩,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葫蘆僧判斷葫蘆案”,濫用自由裁量權,結果導致這一案件成為舉世關注的重大案件。重新回顧這一案件,不僅有助於人們更好地認識訴訟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而且有利於人們重新看待新聞報道權。

  這一案件反映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法官是否應該享有自由裁量權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問題,因為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動售貨機。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必須依照事實和法律自由裁量。然而,如果法官無視國家法律的規定,僅憑個人的好惡作出裁判,那麼,法治精神就會蕩然無存。近些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譬如頒布司法解釋,公佈典型指導案例等,但現在看來,要想真正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必須堅持審判公開的原則,讓公眾以自己的常識來糾正法官的錯誤,以主流價值判斷糾正法官荒謬的邏輯推演。

  其實,在這個轟動全國的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是案件變得複雜的主要原因。在這個案件中當事人在派出所做了筆錄,可是這樣一個關鍵性證據,居然由於保管不善而丟失。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説,這一案件之所以成為舉世矚目的案件,就在於公安機關丟失了有關詢問筆錄,從而使當事人舉證不能。如果法院判決當事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那麼,該損失應當由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承擔。

  這一案件反映出的第二個問題是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官應當主動傳喚當事民警,讓他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以確保案件得以正常審理。必要的時候,當事民警還應該出庭作證,幫助法庭查明有關事實,避免出現冤假錯案。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無論是法官還是訴訟當事人,都沒有意識到這一案件的癥結所在。當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法官不是努力尋找證據,而是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試圖以調解結案。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導致事實真相被掩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被扭曲,而且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對於公眾關注的案件,司法機關在審理的過程中如何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彭宇案件之所以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就是因為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彭宇通過自己的朋友在網際網路絡上公開為自己喊冤。這一網際網路絡傳播現象,非但沒有引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的高度關注,同時也沒有引起新聞媒體的高度警覺。司法機關的謹小慎微與新聞媒體的狂轟濫炸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司法機關資訊供給不足的情況下,新聞媒體充分發揮自己的想像力,根據彭宇單方面提供的材料採訪報道。面對波濤洶湧的輿論浪潮,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結案之後,不是及時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各界通報有關案件的審理結果,而是應雙方當事人要求在簽訂和解協議的時候,明確規定雙方不得在媒體上披露相關資訊,發表相關言論。這種缺乏新聞常識的做法,在客觀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嚴重地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嚴。

  這一案件反映出來的第三個問題是南京法院缺乏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的能力,面對公眾的強烈質疑,他們以沉默對抗到底。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點燃了公眾憤怒的情緒,而且也錯失了與公眾溝通的良好契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捂蓋子”的行為,表面上看似乎有利於這一案件的平息,但結果卻導致事情變得不可收拾。時隔多年,南京市政法委書記接受採訪,仔細回顧這一案件,其目的就是要提醒司法機關,“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係,實現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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