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綜治辦、公安部等八部門聯合下發通知,部署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要求到2012年年底城市街面力爭實現無流浪未成年人。通知要求,公安、城管等發現的來歷不明流浪未成年人將一律採集血樣,各地須安排適齡返鄉流浪兒童上學。(12月27日《新京報》)
在即將過去的2011年中,社會對於流浪兒童的關注度並不低於留守兒童和校車安全。乞討兒童、被拐賣兒童的命運,一度成為公眾聚焦的熱點。八部門“明年底實現城市街面無流浪未成年人”的行動計劃,可以看作是政府對民間行動的回應,其目的和初衷也是善意的。
然而,專項行動的開展與“城市街面力爭實現無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標表述,卻很容易讓民眾産生兩個誤解:一是,此行動的目標不是為了實現整個社會無流浪未成年人,只是為了讓“城市街面實現無流浪未成年人”,至於這些流浪兒童去了哪倒在其次;二是,這只是一個專項行動,流浪兒童能不能從此在城市中絕跡、以後會不會重回城市,我們都不得而知。
“來歷不明流浪未成年人”是如何産生的?大概有兩種原因:其一,貧困所致。因為貧困,所以上不起學,甚至流落城市淪為流浪兒童。其二,拐賣所致。這需要司法部門嚴厲打擊,也需要父母履行好監護職責。拐賣也好,貧困也罷,都並非政府部門組織一個專項行動就能徹底解決的問題。
解決流浪兒童問題,不僅僅是接回家鄉、安排上學或讓他們進入收容站這般簡單,而是既要有法律上的保障,也要有對貧困的幫扶。我國現在還缺少一部救助流浪兒童的專項法律,而在美國等西方社會,早在近30年前就通過了《無家可歸者救助法案》等法律;對於貧困的幫扶則是一個系統的民生工程,涉及醫療、教育等方方面面。如果法律仍然缺位,制度不能兜底,民生方面還不能解決貧困問題,城市裏的流浪行乞兒童就會繼續存在。
城市街面只是一個關乎“面子”的問題;幫助他們的家庭擺脫貧困才是關乎“裏子”的事情。凈化城市街面,説簡單也簡單,説複雜也複雜。可以簡單到讓城管、公安一驅了之,也可以複雜成“行乞算不算一種權利”、“如何讓他們擺脫貧困”這類問題。但就實際意義而言,僅僅讓城市街面“看上去很美”,確實有些荒唐。難道農村有流浪兒童就不關乎“面子”?難道讓當地政府把他們接回老家,他們就能擁有幸福和尊嚴?
解救被拐、乞討和流浪兒童,是一個需要社會各界共同應對的難題。政府部門主動出面解決是一種責任體現,如果僅僅追求“城市街面力爭實現無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標,這樣的運動難免會變味,好事可能會變成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