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網友爆料,中科院空間科學與應用研究所購買的列印機容量128M的記憶體條為6274元,而同型號的原裝記憶體條售價只有600多元。該研究所解釋稱,網上描述的只是採購工作的中間過程,本月23日,採購辦就已經注意到合同存在問題,並未付款,目前合同已經終止。(11月30日《京華時報》)
將“存在問題”的“天價記憶體條”採購合同終止,十分必要。依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但是,如果僅以此作為應對“天價記憶體條”採購事件的全部善後措施,顯然不夠。
市價“只有600多元”的記憶體條,進入公務採購合同之後,價格竟然翻了9倍,如此違反常理的價格虛高,顯然不是一句“合同存在問題”就能讓人釋疑的。
人們會進一步追問:其一,類似這樣價格虛高9倍的採購合同,在中科院的採購合同中是否只是個案,其他採購商品中是否還存在同樣的問題?其二,虛高9倍的價格被寫入採購合同並已生效實行,究竟屬於一種怎樣的“問題”?
《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採購人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在公務採購中,“惡意串通”、“獲取不正當利益”,並不僅是一個簡單的“存在問題”,而是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問題。比如“貪污罪”,根據《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市價600多元的記憶體條,卻以6274的天價採購,涉嫌“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當然,如果“並未付款,目前合同已經終止”的説法屬實,這種企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未遂”。然而,“犯罪未遂”卻並不是非罪的。依據《刑法》,“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也就是説,“犯罪未遂”仍然應負刑責,只不過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政府採購法》雖已正式實施近9年,然而類似中科院“天價記憶體條”這樣的採購事件,卻依然時有發生,如天價隨身碟、天價電腦、天價豪車採購等;同時,公眾對於採購的信任度也不高,據《中國青年報》此前調查,87.0%的人感覺當前“天價採購”現象嚴重,53.8%感覺“非常嚴重”。
除了許多論者早已指出的如“採購公開度透明度太低”、“缺乏第三方監督”等。
在筆者看來,另一個原因或許在於,目前對於公務採購行為的追責力度較輕、違法成本較低。如一句“並未付款,目前合同已經終止”便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如此一來,“天價記憶體”之後下一次天價採購事件的發生,可能不會太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