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城費”不該再“歷史遺留”下去

時間:2011-11-18 14:55   來源:工人日報

  “超時2234小時57分,被收了460元”,一位外地車主在廣西柳州工作的3個月裏,平均每小時要交0.2元的進出城費——據11月16日《中國青年報》報道,司機們將計時收取“進城費”稱為“柳州一大怪”,而“進城費”的規範稱法為“城市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本地車購年票繳納此項費用,外地車則按小時收取。

  一些地方收取城市路橋費,其實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多數城市的做法是,本地車輛按年收取,外地車輛按次收取。柳州之所以要對外地車輛按小時收取,是因為很多本地車輛為逃費而換成外地車牌。雖然現在挨宰抱怨的是外地司機,可政策出發點其實還是針對本地車輛,以此倒逼本地車輛“應繳盡繳”。

  對此,柳州物價部門理直氣壯——收費是為路橋建設還貸款,合理合法。當真如此嗎?

  城市路橋費的收費依據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第十九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用於償還貸款或者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這個通行費收起來以後,有沒有挪作他用公眾不知道,但收費始終在進行,而且不再限于走一次收一次的大型橋梁、隧道,而是統一起來以年票或者進城費的方式收取。這麼做合規嗎?橋梁、隧道和一個城市的所有道路顯然不是一個概念,因為一個“等”字便如此擴大收費範圍,合法性不足。

  更重要的是,這個條例頒布于1996年,2009年燃油稅改革之後,養路費被取消,取消二級公路收費也制定了時間表,可唯獨城市路橋費沒有一個明確説法。一些地方主動取消了城市路橋費,一些地方照收不誤。實際上,既收燃油稅又收路橋費,涉嫌重復收費。於是,城市路橋費便成了一個“歷史遺留問題”。

  除了燃油稅之外,近年來相關的還有一項改革,那就是車船稅。車船稅原來叫車船使用稅,顧名思義是一個行為稅,但因為購車行為有不菲的車船購置稅,此外附加在車價之上的還有增值稅和消費稅,再收行為稅亦有重復徵稅的嫌疑,於是改了名,看上去更像一項財産稅。問題是,車輛作為財産每天都在貶值,車船稅卻固定稅率徵收直至報廢,本質上仍然是一項有車就要每年繳的行為稅。

  車船稅是所有車主必須每年繳納的一項固定稅收,全額進入了地方財政。作為專項稅收,車船稅同樣應該用於城市路橋建設等方面。現在的情況是,地方政府既收了車船稅,又收了燃油稅,還要收城市路橋費,一輛車要踏踏實實地行駛在路上要交的稅費真不少。稅收本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城市道路建設本是稅收支出的一個重要方面,可收稅之後又要收費,“資金不足”的理由何以總那麼理直氣壯?

  將費改稅,取消稅外收費,是稅收體制改革的趨勢所向。城市路橋費作為一個“歷史遺留問題”,不應該再無限期地“遺留”下去。《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已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更與燃油稅、車船稅等稅收制度相衝突的內容,是時候改改了。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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