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企壟斷重罰案的標本意義

時間:2011-11-15 14:50   來源:燕趙晚報

  由於山東兩醫藥公司控制復方利血平原料,強迫下游生産企業抬高投標價格,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價格招投標制度,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開出鉅額罰單,依據反壟斷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總計687.7萬元和15.26萬元。這是國內首起壟斷重罰案。(11月14日央視《新聞30分》)

  近日,壟斷與反壟斷成為熱詞。國家發改委正在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進行反壟斷調查,《人民郵電報》又以《混淆視聽 誤導公眾》的醒目標題,就電信聯通涉嫌壟斷報道四問央視。有人從中瞧出端倪:郵電報“炮轟”央視,壟斷能否成為“炮灰”?在這個節骨眼上,國內首起壟斷重罰案就看似很給力,堅定了公眾對職能部門反壟斷的信心。

  壟斷行為是市場經濟的天敵,削弱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就在於禁止壟斷和限制其他競爭行為,創造公平環境,以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反壟斷法》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作用排除各種對競爭機製作用的干擾,保護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維護競爭的市場結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壟斷企業與其他企業及消費者之間進行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再分配。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是處於壟斷地位、長期獲得壟斷利益的企業,並不會自覺遵守《反壟斷法》。相反,有的甚至為維護壟斷利益而想方設法規避其責任與義務。壟斷與反壟斷,是道與魔的關係,誰高一尺,誰高一丈,結果截然不同。

  此次重罰希望就是在貫徹“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信念,彰顯國家打破壟斷、實現市場公平的決心。當然,重罰思維還需要進一步拓寬。壟斷行為是建立健全市場經濟最大的阻礙、最突出的矛盾,唯有進一步激活《反壟斷法》,啟動更多的反壟斷法律程式,形成一條承載公平競爭、自由競爭、充分競爭的紐帶,才能實現市場資源的科學配置、優化組合、合理佈局。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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