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産分割,物權不是唯一考量

時間:2011-08-15 13:53   來源:廣州日報

  8月13日,最高法正式發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開始實施,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父母為子女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産等爭議較大的問題做出解釋,引起公眾極大關注,“失落的丈母娘”成為微博熱議的話題。

  客觀地説,對婚姻關係中的物權歸屬進一步明晰,這是與當前我國一方面家庭財産增加,另一方面離婚率逐年上升的現狀相適應的,有著積極意義。一份曾經海誓山盟的感情,最終演變到赤裸裸的財産爭奪,這種場景雖然有些冰冷,但卻是難以回避的現實。婚姻關係固然是一種感情關係,但更是一種社會關係、法律關係、經濟關係。尤其是當感情關係破碎時,經濟關係往往又成為首要關係、主要矛盾。

  但與此同時,新的司法解釋所引發的觀念震撼,也給了我們對一些問題進一步深入思考的契機。新司法解釋在婚姻財産分割上,很多地方體現出“物權優先”理念,比如“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父母給買房配偶沒份”等。這體現了對物權所有人權益的尊重,但不難預計又會産生新的問題,比如,婚前買房時女方還未畢業,按揭貸款合同只能由男方簽訂,但首期款卻由女方父母“部分贊助”,這樣的房産離婚後如果歸“産權登記方”即男方所有,顯失公允;又如,今後結婚時越來越多女性一定會“強迫”在男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産上加上女方名字,這種情況如何分割財産也恐怕會形成含混。

  而更深層的反思是,新解釋是否會形成對男方的過多“保護”,從而使得表面上的財産“公平”,帶來新的、內在“不公平”。這種疑慮産生的前提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的不同定位,以及由此導致的不同權利與義務。其一,絕大多數婚姻都是“哥妹配”,既然男方樂於享受“男大女小”的N大好處——“傾斜的平衡”更易帶來婚姻的和諧;女方更年輕,保持青春美麗容顏的時間也更長;年齡和社會閱歷上的差距,男方的保護欲能得到更多滿足——就應該承認進入社會、積累財富上的先後順序。因此對大多數婚姻而言,男方在買房上更多付出,帶有某種“義務性”、合理性。其二,男女雙方對婚姻的貢獻存在差異化或曰互補性的貢獻,女方生養並教育子女、承擔家務,對婚姻的“隱性貢獻”必然導致她們中的絕大多數在婚後“顯性財富積累”上相對吃虧。因此,對於財産(包括婚前房産)的分割,如果沒有兼顧女方的這種貢獻,難免有悖人類社會千百年來的兩性分工。從而導致表面上的個體公平,可能損害社會學意義上的廣義公平。

  更不要説,司法解釋(三)存在一個明顯的硬傷,亦即對城鎮居民的婚姻房産問題明察秋毫,對農村居民的婚姻房産問題則語焉不詳。長期以來,農村的婚姻財産問題受到村規民約的調整,而正因“非法律因素”的長期介入,一旦發生婚姻變更,其情況也更複雜。比如“女隨男”的嫁入婚姻模式,很容易導致女方的權益“兩不靠”:婚前房産多為婆家置辦,娘家的房産(宅基地)又因兒子繼承制而失去權益。如果離婚,新司法解釋對婚前房産歸屬權的界定口徑很可能強化這種不公,令女方進退維谷,催化相關社會問題。無怪乎有人稱,這個司法解釋多少有些“城市人的婚姻法”的色彩。面向全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卻忽略了佔全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人,這不能不説是一種缺憾。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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