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收費應當向社會招標

時間:2011-08-02 14:03   來源:北京晚報

  先説點題外話。我一直期待中國能夠有一家電視臺辦一個“法庭頻道”,或網際網路上有一個專門的“法庭網站”,一天24小時播放全國各地法院審理案件。以中國之大,以法律案件之多,不愁沒有資訊來源。要推動中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其中重要的是要有讓老百姓能夠看得見講道理、講法理的司法審判過程,看到有法律職業素養的法官、律師,既可以增強中國人對司法公開、公正、公平的信心,又可以普及法律知識。

  媒體上每天報道的司法新聞,我最喜歡看的就是各類官司審判結果。一是從中看到自己不知道的案件,二是看法官如何斷案。無論法官最終判決結果怎樣,總要説幾句道理、法理,多數人不研究法律,也許講不清法理,但道理還是可以人人明白的東西。此外,就案件來説,也有很多社會問題,法官一般不大過問,卻是媒體人值得關注的事情。比如,我關注的停車場收費問題,近日就有一個案例。

  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公聯順達智慧停車管理有限公司返還承包人劉先生當初交納的3萬元履約保證金。2010年,劉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在交納3萬元後,承包下西單附近兩塊停車場。經營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0月25日止,每月承包費28.28萬元。去年2月政府上調停車費後,劉先生承包的兩塊停車場,按規定從4月1日起停車費上漲一倍,為5元/小時,超過1小時後為15元/小時。劉認為,漲價後停車數量會大幅減少,停車費收入也會隨之下滑,4月份經營風險較大,便只交納部分承包費17.19萬元,還向公聯順達提議,將4月1日至10日列為考察期,過後再根據實際情況補繳。但此後不久,公聯順達將停車場轉租給了他人。劉先生將公聯順達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萬元保證金及支付違約金5.656萬元。一審法院認為,由於政府政策調整,並非劉先生單方的經營管理不善,不屬於合同約定的不退還保證金的情形,應退還保證金。同時,法院也認為,雖然停車費漲價,但公司沒有義務為承包者減緩繳納承包費,因此法院不支援索賠違約金的訴求。公聯順達上訴後,市一中院維持了原判。

  案情並不複雜,毋庸置疑。停車費漲價,公司有沒有義務為承包者減緩繳納承包費,暫且存疑。人們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知道,西單附近兩塊停車場,每月承包費28.28萬元。漲價後,承包費未變,劉先生認為難以經營,馬上被別人承包了。我不太清楚這兩塊停車場是路邊停車場,還是其他類型停車場,也不知道面積有多大。但可以想見,一年上繳公聯順達300多萬元承包費後,劉先生自己還要賺一些,若干收費員也要有收入,一年産出應當在400萬元以上。也不知道停車場地皮是公聯順達自己的産權,還是這家公司承包而來的。我估計公司也是承包的可能性較大。北京市有多少國有停車場或路面停車場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全市一年路面停車場才收入幾千萬元上交國庫,這個數字明顯過低。解決這個問題的惟一好辦法是向社會公開招投標,承包人(公司)價高者得,而不是由政府部門“私下”發包。否則,這裡面難保沒有一個大漏洞,沒有一個大黑洞。每年由政府把國有(土地)性質停車場公開招投標,既為國家增加收入,不使公共財富過多流入個人(公司)腰包,又能有效防止腐敗行為,同時,還便於社會對收費停車場的監督。一舉數得,何樂而不為?不為則弊大矣。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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