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用地上收取停車費應用於公共管理

時間:2011-03-07 16:43   來源:台灣網

  近日,東莞塘廈鎮一小區公共用地做成的臨時停車場,被物管公司強制收取停車費,引發業主質疑。許多業主認為,公攤面積屬於業主集體所有,畫條線就收停車費不合理。而物管則認為,小區外停車場屬於小區配套設施,業主應有償使用。你認為公攤面積收停車費合理嗎?
   
隨著城市化的節奏越來越快,城市居住小區逐漸增多,運營而生了一個新的行業——物業管理。一個新興的行業,從誕生以後,矛盾較多,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尤其是物業管理與業主之間,積累了很多事無巨細的分歧。在管理制度相對滯後的現實面前,不少矛盾的積累,導致這個行業發生的問題頻見報端,時有一些地區爆發出一些因為物業管理而升級的事件。物業管理涉及面廣,牽涉的人群較多,在出臺不久的《物管法》,對該行業進行了規範,但仍然挂一漏萬,給物業管理中留下一些盲點。比如,在小區公共用地上收取停車費就是一例。在全國各地,物業管理方與業主方各執己見,為了各自的利益,爭論不休。

  根據我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在購買住房時,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公共用地均實現了平攤購買。公共用地服務於居住在小區內的所有居民,所有權歸屬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除業主外,任何人無權隨意使用小區內的公共用地。為此,物業管理部門只有管理許可權,並且是在全體業主的授權下進行管理。由此看得出,物業管理方並無公共用地的所有權。

  停在公共用地的業主車輛,是否該收取費用?不是物業管理部門所能決定的,而是小區內全體業主來決定,並由業主委員大夥討論通過,以民主的方式儘量保護大部分業主的利益。如果獲得了業主的許可,並將收費標準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許可,交由物業管理部門執行,並每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收費情況。在這部分收費中,使用範圍也不是由物業管理部門隨意來定,而應該是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管理上。比如小區內的維護,公共區域內的電燈維修等等公共設施上。另外,在收取費用後的汽車停放,物業管理部門有義務保證車輛的安全、損壞負責。保證停車有序,並且24小時有專人看管停車場,車輛進出停車場有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與存車人簽訂停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存車人提供物業管理企業發票或停車專用發票等等。

  業主委員會在授權時,應與物業管理部門簽訂相關合約。物業管理部門在約定的時間內,必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從公共用地上徵收的費用使用情況,並做到收支透明,張榜公示。(台灣網網友:婁義華)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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