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好人法”,厚植社會道德土壤

時間:2015-12-22 14:12   來源:廣州日報

  各地紛紛出臺“好人法”,用法律托底,就是一種積極救贖,值得點讚。激勵善行,僅以“好人法”兜底還不夠。在法律難以獨力支撐的空間,需要更多激勵措施。

  近些年來,做了好事卻陷入麻煩的事時有發生,社會公信力頻頻受損。“好人法”作為以法律助推道德建設的一種創新,在廣州、杭州、北京等地業已實施,並取得一定成效,相當于給公眾注入一劑“強心針”。但處于起步階段的“好人法”還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

  “長沙乘客突發心臟病,公交司機送醫謝絕萬元酬勞”“廈門一名男子公交車上突發癲癇,司機闖紅燈為救人”是12月20日媒體披露的兩起熱心公交司機見義勇為的新聞,在冬日里散播著滿滿正能量。相對而言,“見死不救”“救人被訛”“好人吃虧”絕對是小概率事件。偶爾一起事件就被炒得沸沸揚揚,無視主流、以偏概全,放大這種負面情緒,最終加劇社會見義勇為焦慮,慢慢侵蝕公眾道德底線。甚至出現,肇事者扮演見義勇為者,利用逆反心理與慣性思維,將受害者逼到“道德牆角”,最後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劇情”才出現大反轉。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各地紛紛出臺“好人法”,用法律托底,就是一種積極救贖,值得點讚。縱觀廣州、杭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臺的“好人法”,表述各異,主旨如一:最大限度保護好人與善行。如《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利用法律規范,保護見義勇為、助人為樂之善行,免除好人後顧之憂,亦是國外司法實踐通則。雖然,“好人法”的利用率並不高,較少出現法律實踐個案,但專項立法對凝聚社會共識、激勵見義勇為無疑大有裨益。

  保護好人、激勵善行,僅以“好人法”兜底還不夠。在法律難以獨力支撐的空間,需要更多激勵措施。譬如經濟保障,確保“青年救人成植物人,無錢救治”“大學生抓小偷受傷住院,陷入欠費停藥窘境”“女子見義勇為落下殘疾,等錢治療”等“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不再發生。我省于2013年實施《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在全國首創對見義勇為行為額外發放一次性100萬元的高額撫恤獎金。新條例出臺,解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喚醒了社會對見義勇為的認同。那些尚未推出獎勵和保障措施的,下一步要補上經濟保障短板,作為“好人法”配套措施;已出臺規定的,要將制度坐實,進一步降低申請難度,提升保障力度。

  再如救人技術。上海在不久前推出“好人法”雛形,《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頗受爭議的是,免責范圍劃定為“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公眾擔心出現“沒有證書也熱心救人的市民卻步”現象。不論上海“好人法”如何定型,將救人技能納入立法視野無疑是細心的體現。見義勇為不僅需要膽識,有時還要知識、技能,否則有可能好心辦壞事,比如隨意搬動頸椎或脊椎損傷的傷者。尷尬現實是,別說普通公民缺乏急救技能,面對突發情況束手無策,有時第一時間到場的警車也未必配備急救設備和人員。“好人法”表現在這里,就是做好人的方法,進來亦要重視。

  又如見死不救入罪。一些國家將見死不救入罪,如意大利刑法規定,對見死不救者處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一定的罰款。見死不救入罪,暫時不合地宜、時宜,未來是否也可以考慮?多角度、多層次、多手段介入,與“好人法”一道,假以時日、慢慢養成,見義勇為將成為一種公序良俗。(練洪洋)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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