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要求縣機關單位繳納“綠化費”,而該行政事業性收費在2013年已被國家財政部和發改委叫停。(11月15日新京報快訊)
在過去兩年的時間里,已然被叫停的“綠化費”在民和縣依然狂妄地“裸奔”,別說民和縣林業局難以再拿任何理由“遮羞”,就是民和縣紀委,也不可能盡快得出“調查結果”。林業局作為“綠化費”的徵收單位,紀委作為“綠化費”的繳納單位,要調查,早就調查了,何須等到兩年過後。
早在2013年6月,我國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徵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3]67號)中就明確,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包括綠化費項目在內的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有令,民和縣卻置若罔聞,“只要你沒殘疾”,行政事業單位就需要按照人均50元每年、地方企業則需按照人均30元的標準上繳。教師是直接從工資里扣除,企業不繳納的將被通報。如此堂而皇之的“綠化費”“裸奔”至今,若不是媒體曝光,不知道還要“裸奔”到何時。
國家《通知》規定,收費取消後,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而民和縣不僅沒有取消這筆行政事業收費,照收不誤,而且還沒有公開這筆費用的去向。有關負責人解釋稱:“主要用于當地的綠化工程項目”,但是沒有公開透明的支出明細,誰知道這筆違規費用是否被個別人中飽私囊。通過先徵收,再上繳財政,最後再從財政下撥,這樣的方式“換湯不換藥”,表面上看該費用來自財政,實則還是來自企事業單位,性質上還是屬于違規收費。
國家有明文規定,但平和縣裝聾作啞,到底是領導不熟悉業務,還是監管失控,抑或是民和縣財政十分吃力?不管是何種原因,違規收費就是違法國家規定。該事件如果要細查深究,所覆蓋的追責范圍絕不僅僅是林業局一個單位。首先是要問問哪些縣領導是簽了字、點了頭的,分管縣領導難辭其咎。其次要問問紀委,有沒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是什麼讓紀委放任違規收費行為大行其道。最後要問問組織部門,有沒有依法依規對幹部進行管理,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幹部有沒有逗硬懲處。
試想一下,放著一項明確的規定都不執行,對于國家其它政策方針,民和縣談何“堅決貫徹落實”。該事件“羞”的不只是民和縣林業局一個單位,民和縣整體政風行風都應當引以為“羞”。或許,在當地“裸奔”的,還不單單是“綠化費”,相關部門應當仔細挖一挖、查一查,要揪出害群之馬、禍民之根,鏟除“害蟲”“蛀蟲”“懶蟲”,還民和縣一個清朗的政風行風。(未來網評論員 李丁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