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的立法工作大豐收,一是立法(修法)的數量很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廣告法、精神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多部與民眾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的重要法律都在此期間密集大修或出臺,法制體係日臻完善;二是立法質量顯著提升,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進一步適應了經濟基礎不斷發展變化的需求,對一些社會關係的新發展進行了盡可能的調整,呈現出科學性、成熟性,釋放出緊跟時代腳步、服務保障社會發展的活力;三是法律權威性更強,更有力,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等都加重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被稱為“史上最嚴”。
可以說,在十二五期間,我們已經打下了較為扎實的科學立法基礎。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重要任務,把依法治國推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也讓民眾對法治公平和正義有了更多期待。在十三五期間,民眾希望法律能夠得到更嚴格的落實和執行,能夠為民眾創造更好的秩序和環境,能夠成為民眾信賴的護身符和維權利器,能夠給民眾的權益帶來更多更好的保障。
對于法律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民眾也有一個夢想,或有一個目標性的要求,那就是使用法律辦事、維權、伸張正義更方便、更容易;法律運行更高效,該什麼時間啟動就什麼時間啟動,該什麼時間出結果就什麼時間出結果;法律落實到每一個細節時能夠更公道、更講理,不管涉及到誰,法律都一視同仁;法律能夠更管事,遇到啥事,訴諸法律都能辦好。
要讓民眾離這一夢想更近,至少需要三方面的努力。一者,執法者(也包括司法者)能夠不折不扣地依法履職、高質量履職,把法律的功能完全釋放出來。執法者必須要有足夠的責任心、自律意識,也具備較高的素質。同時,相應的機制也必須健全給力,保障到位。執法者的遴選機制要有較高門檻,退出機制要敞開,教育機制要常態化,以此保障執法者的基礎素質和能力。執法單位(也包括司法單位)的執法動機要純正,執法定位要準確,執法要出于公心,不能出于私心,比如,一家執法單位不能以罰款創收為目的,不能老是向錢看,而是應該以規范相關行為、維護相關秩序為目的;一家司法單位不能以破案率、結案率達到多少為目的,而是應該以充分保障社會個體的權益為目的。故而,執法單位要有科學的目標考核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使每一名執法者有責任心幹事,有動力幹事,幹凈幹事,朝著正確的方向幹事。
二者,必須減少對執法者的不當幹預。揆諸現實,不當幹預主要來自三個方面——領導幹部的幹預、一些政府部門的單位性幹預、親戚朋友同事等人的幹預。現在,中央層面已經推出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記錄、懲戒機制,不少地方積極跟進,制定了具體細則,希望監督部門在執行制度時能夠動真格,真正剎住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或執法)的歪風。對于單位性幹預、集體性幹預,也完全可以參照上述制度進行處置。執法單位(司法單位)應該進一步推進執法的公開透明,嚴格遵守程序,增強執法的民主性、客觀性,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如此,留給親友式說情以及其它各種幹預的空間和機會就會明顯減少。
三者,必須樹立全民守法、全面守法的意識。只有全民守法、全面守法,才能為法律的健康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才能為每一個人帶來公平正義,才能讓法律成為每一個人的護身符。
係列之一:讓潛規則沒有“用武之地”
潛規則為什麼能夠存在、蔓延?優質資源的稀缺、政策制度的漏洞、法律執行中的變形走樣、權力運行中的“暗箱操作”,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因此,消除潛規則,就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要瞄準病灶對症下藥,才能藥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