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成年人新規,彰顯立法保姆主義

時間:2015-08-04 14:17   來源:中國網

  7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佈《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條例草案共5章64條款,分別從行政、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不同領域制定了保護條款和相關法律責任。其中要求家長不得讓未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獨處,禁止學校公佈學生分數排名,要求有條件的商場超市設置走失兒童安全警報系統等。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改為2006年,在某種意義上,所有法律從頒布的那刻起,就面臨必將滯後的命運。近年來更是如此,社會,尤其是城市生活每天都在發生日新月益的變化。法律想要和現實生活相適應,始終保持“善法”狀態,就需要根據社會變化適時作出相應調整。一種調整方式就是全國性法律的修改,而另一種方式,則是各地在立法許可權內制定更具本地特殊的地方性立法,本次江蘇省南京市制定當地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在不少方面已經走在了全國的前列,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給出了一份未成年權益保護操作手冊。條例明確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五種行為,如不得長期以饑餓等方式懲罰未成年人,讓未滿六周歲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等;明確規定學校禁止六種行為,如以任何形式公佈學生在校分數排名,隨意查看、公佈涉及學生隱私的資訊等。實際上,這些禁令在現代教育理念下原本是常識,但卻得不到普遍遵守,本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能夠起到對相關行為的強制否定作用。

  二是有效補充了現行監護制度的不足。我國在法律上確立強制剝奪失職家長監護權制度長達20多年之久,然而,規定模糊、覆蓋不全、未落實各部門責任、缺乏撤銷後未成年的權利救濟等因素,導致該制度缺乏操作性,相關法律淪為了“僵屍”條款。這種情況直到去年12月,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各部門職能進行劃分後方有所改觀,今年以來,各地陸續出現數起剝奪不合格家長監護權案件。而本次南京條例的進步性正在於,以地方立法方式對相關意見進行呼應,並對監護人的變更條件及程式進行了完善。

  三是對留守兒童進行了專項保護。條例要求因外出務工不能直接履行監護義務的父母必須以書面協議的形式委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如何家長違反上述規定,公安機關發現後則將責令家長回家或者委託監護人。當沒有符合條件的受託監護人,公安機關著力調動全社會力量,整合社會組織的優勢資源,引入臨時寄養家庭、機構的救濟模式進行臨時安置,讓未成年人遠離了無人照顧、無人監護的風險。

  事實上,本次條例亮點還有很多,這體現出我國一些地方在未成年人保護立法領域,正從家父主義走向保姆主義,通過立法提供一種服務性、保障性、無微不至的制度平臺,讓各方面社會主體儘量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建設之中。這種理念值得在全國範圍推廣,也茲待被其他民生立法領域所吸納。(舒銳 中國網時事評論員)

編輯:陸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