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但絕不縱容

時間:2015-07-29 10:56   來源:環球時報

  前不久,貴州畢節一名15歲初中學生遭13名同學圍毆致死,引發輿論廣泛關注。而6月份在四川資陽、江西永新等地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仍令人唏噓不已。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以來媒體曝光的類似違法犯罪案件近50起。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筆者認為最關鍵是應以法治思維和方式來解決。

  從畢節等地校園暴力案件看,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齡化、團夥化、殘忍化等苗頭。據《檢察日報》報道,在70%的未成年人犯罪數字中,14—16歲年齡段所佔比重在2013年已突破50%,且逐年提升。而我國刑法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8類嚴重刑事犯罪,才負刑事責任。新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新設了附條件不起訴以及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此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一些相關規定,也都體現了我國在立法層面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寬容,對於他們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很有好處。

  但由於多種原因,我國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達數萬之眾,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認定年齡偏高,對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免予刑罰懲處,確實有容忍過度之處,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類違法犯罪,輿論對此表示憂慮。

  對此,西方一些國家及香港地區的做法值得借鑒。他們通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並加大懲處面,有效震懾了未成年人犯罪。比如荷蘭規定12周歲以上的兒童,犯罪要受到刑罰;香港年滿10周歲的兒童,就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周歲的對其行為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以強淩弱、毆打同學等犯罪行為,少年法庭雖然不一定會判監禁刑,但判令履行社會服務令或進入感化院則是必需的。

  當然,以修訂刑法來打擊震懾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與未成年人保護有關原則不完全相符。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預防和減少嚴重犯罪,顯得非常迫切。

  目前,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預防青少年犯罪法規定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應進入專門或工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但筆者調研發現,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相當部分家長或者監護人對“一身惡習”的未成年人子女無力或不願監護,政府收容教養也是逐年萎縮,一些專門學校因為父母擔心“交叉感染”,大多招生難以為繼,於是大量問題少年流落社會,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潛在人群。

  筆者認為,很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與不懂法有關。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務必推進法治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中小學生素質評價體系,通過以案説法的形式,讓他們明白法律的紅線不能踩。有關部門應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以一定的強制手段,將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最大範圍吸納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矯治,使他們懸崖勒馬。唯如此,校園暴力才會從根本上減少。(中央機關法律工作者 盛利)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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