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曲復興的曙光

時間:2015-07-28 10:16   來源:中國文化報

  2015年7月11日,對於戲曲工作者來説是一個難忘的、永遠值得紀念的日子。這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援戲曲傳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分九大部分21條,從戲曲傳承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到保護與傳承、戲曲生産、戲曲演出、戲曲教育、戲曲文化普及、領導責任等均提出具體的政策、措施。這一文件的下發無疑會對我國的戲曲工作産生深遠影響,其意義不亞於1951年5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下達的《關於戲曲改革工作的指示》,即被後人所稱的“55指示”。

  新中國成立初期,百廢待興。受多年戰爭摧殘的戲曲也需要振興,劇種恢復、劇團建設、人才培養、劇目生産、繁榮演出,均需要黨和政府提出具體的政策,“55指示”成為新中國成立以後相當長的一個階段戲曲工作的總方針。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戲曲作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存發展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傳承發展我國獨具民族特色的戲曲藝術,成為全黨、全國人民關心的大事。以習近平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將支援戲曲傳承發展工作納入實現中國夢的總體藍圖中,其目的是更好地發揮戲曲藝術在建設中華民族精神家園中的獨特作用。

  總結和檢討這十幾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保護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特別是傳統戲劇傳承保護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我認為有兩個重要問題需要澄清和明確,統一認識。

  第一個問題,戲曲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産,它的本質和核心是什麼?

  2003年 10月 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會議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中有幾個關鍵詞:

  1.代代相傳。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産,其表現形式是代代相傳的,而不是今人創造的形式。比如戲劇,我國各地、各民族的戲曲劇種均納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名錄,而外來的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等就沒有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名錄。這一點,大家的爭議不大,認識比較統一。但在具體的項目上有爭議,如一些新中國成立初期命名的戲曲劇種。我認為看待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歷史,不能僅從它正式命名算起,而應該從它孕育形成時算起。

  2.得到創新。在非物質文化遺産申報階段,有的專家學者針對有些地方在申報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現象,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原生態”和“原汁原味”,對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産申報工作的客觀真實性起了積極的作用。但現在進入保護傳承階段,在具體的保護內容上一味地強調“原生態”和“原汁原味”,而對在傳統基礎上發展的創新內容不加以重視和保護傳承,不僅不利於項目的保護傳承,而且與聯合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的理念相違背。聯合國的公約在非物質文化遺産理念中特別強調,要在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得到創新,用一種通俗的語言表達,就是活態傳承。

  3.持續的認同感。這個問題在傳統戲劇的創新發展中十分重要。有一些新創作的劇目,思想內容很深刻,藝術表現手法很新穎,但缺乏地域、民族、劇種風格,得不到觀眾認可。有的戲,開場20分鐘了,觀眾看不出演的是什麼劇種。有不少新創作的戲,得了這個獎、那個獎,但得不到觀眾認可,演幾場就刀槍入庫,馬放南山,在觀眾中沒有産生任何影響。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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