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 2015-07-03
由於自然資源資産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內容非常廣泛,如何制定科學、合理、規範、統一的考核標準與考核體系,以便於審計部門在對官員的行為進行審計時予以參考,非常重要。
作者:譚浩俊
譚浩俊 中國網時事評論員
據媒體報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試點方案》。主要目標就是探索並逐步形成一套比較成熟、符合實際的審計規範,明確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標準、審計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推動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促進自然資源資産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
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自然資源資産,推動生態環境改善,提高生態環境安全,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最為重要和緊迫的一項工作。如果再不加強對自然資源資産的保護,再不重視生態環境建設,不僅經濟發展會受到嚴重制約,而且即便經濟總量上去了,居民的生活水準和品質也難以得到提高。
對保護自然資源資産、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從決策層來説,早已形成共識,並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並以立法方式剛性確定了環保投入,對破壞自然資源資産、損害生態環境安全的行為,也加大了處罰力度。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效果並不理想。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的發展理念上還存在較大問題,官員對政績的渴求遠勝於對自然資源資産的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的維護。也正因為如此,政策法律就更多地成為一種擺設,無法對官員的行為形成有效約束。
按理,在法制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扭轉不斷濃烈的大背景下,官員的法律意識應當不斷提高,對法律的敬畏也要逐步增強。但是,這一切常常會被他們的“仕途”意識所控制,被眼前的利益需要所左右。因此,縱然認識到保護自然資源資産的重要,認識到生態環境安全的緊迫,也會因為個人利益的需要,將自然資源資産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置之一邊。這就告訴我們,必須適應當前幹部管理制度實際,出臺對官員更具約束力的制度和辦法,將官員的個人政治前途與保護自然資源資産、生態環境安全緊密結合起來,使其不敢為、不能為、不想為。
事實也是如此,從這些年來各類損害自然資源資産、破壞生態環境安全的案件處理來看,儘管從表面看也都有官員受到了處理,有的甚至還比較嚴厲,但是,仔細分析就不難發現,這些處理常常局限于表層,局限于對幾個所謂的“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而真正的推手——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卻一般都躲在幕後,沒有被追究責任,甚至還被當作處理這些案件的“英雄”。
而必須注意的一個事實是,這些案件當中,相當一部分的責任都在當地政府,是當地政府縱容和默認了這些案件的發生。那麼,政府主要負責人自然應當成為案件的主要責任人。否則,就不可能對其産生任何的約束和規範。
很顯然,把領導幹部在自然資源資産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方面的責任,用審計的方式予以約束,並把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專業審計結合起來,全面、客觀、公正評價領導幹部在自然資源資産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方面的功過,推動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毫無疑問會對自然資源資産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髮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一旦增加了這道“防火牆”,即便一位領導幹部在某地做了再多的事、取得了再大的成績,如果自然資源資産保護不力、環境安全存在很大問題,仍然功不抵過,要受到嚴厲的處罰。自然,可以倒逼官員對自然資源資産和生態環境安全的敬畏,倒逼官員處理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倒逼官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發展觀。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自然資源資産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內容非常廣泛,考核的標準也很多,難度很大。一方面,如何制定科學、合理、規範、統一的考核標準與考核體系,以便於審計部門在對官員的行為進行審計時予以參考,非常重要。否則,審計部門會無從下手;另一方面,對審計部門來説,如何從業務上儘快適應自然資源資産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的審計工作,配備和培訓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此項工作能否順利展開,也相當重要。當然,最重要的自然是審計結果能夠與官員的政治前途掛鉤,能夠不被懸置、不被虛化。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對官員形成約束力、影響力、震懾力,成為懸在各級政府及其官員頭上的一把利劍。自然資源資産保護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工作也才能真正被重視,真正成為各級政府及其官員的自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