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個證明,未必能證明你的證明是真

時間:2015-05-29 10:49   來源:中國青年報

  5月28日的《河南日報》以“留不下的京城,回不去的故鄉”為題,關注豫籍人員子女在京入學問題。其中提到一名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母親為了辦齊28個證明,跑居委會、社保大廳、派出所……一趟趟地開證明,複印各種材料,大半年來,僅複印材料就花了上千元。5月初,材料遞交上去,然而,由於監護人暫住證地址與居住地詳細地址不一致,資訊審核未通過,經人指點,她去朝陽區教委諮詢,教委讓她到所在鄉説明一下情況,鄉里卻稱不可能再第二次遞交材料。聽到這句話,她的眼淚“嘩”地流了下來……

  外地人員子女在京讀書如此心酸,是政策制定者故意為之嗎?不是。因為按照相關規定,只要求提供5種證明: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本人在京務工就業證明、在京實際住所居住證明、全家戶口簿、在京暫住證、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在目前情勢下,北京市要求的這5種證明應該有其合理性。

  問題在於,5種證明怎麼會“繁衍”出28種之多?問題出在哪個環節?恰好在上週末,我到所在學區給女兒辦理小學入學報名,其中的一個細節耐人尋味,值得解剖。

  且説在審證過程中,辦理人員發現我的戶口本上有一項戶主的戶口遷移記錄是手寫的,雖然蓋了派出所的印章,但是她拿不定主意,暫時中止了程式,掏出電話請示上級,得到“情況屬正常”的答覆,才收下材料,繼續辦理。

  這個細節説明:第一,跨部門提供的資訊,只要超出“格式”,比如筆者的戶口本上的變動資訊按常理應該是“列印”而不是“手寫”,具體辦事人員沒有見過,那麼資訊就是可疑的。第二,即便部門之間資訊共用,但具體辦事人員只要有“疑點”,覺得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就可以一口回絕,並不願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對一個外地人來説,其身份資訊一大半在原籍,跨地區的證明,加大了基層辦事人員所想像的“風險”。尤其是在一個幾乎所有角落包括路面上都有“辦證”廣告的社會,一項“證明”如果沒有更多的“證明”予以證明或相互印證,以擔保其真實性,具體辦事人員真的未必敢辦理某道程式。如此層層證明,反覆證明相累積,28個證明似乎還顯得少了呢。

  要剷除28個證明、“我媽是我媽”之類為難公眾的荒唐政務,自上而下“簡政放權”是必要的。不過,從基層辦事人員的角度來説,向社會“放權”使其權力減小,但是“簡政”使一些原來分散的審批、審核集中起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具體辦事人員的責任。

  在“官大一級壓死人”的政務傳統裏,任何來自上級的輕微指責,都會造成基層辦事人員的巨大壓力。比如按照上級規定,需要提供外來人員家庭在京住所證明,按理提供租房合同就行了,但如果租房合同是假的怎麼辦?於是還得提供房租完稅證明、房租完稅發票、居住期間的電費單據、水費單據、房東夫妻的身份證、房産證,以迴圈證明的方式,擔保這個家庭在京百分之百有固定住處。

  實際上,需要出示如此多的“防禦性”證明絕非個例。2013年10月,央視“焦點訪談”曾報道過在北京工作的小周回老家辦理護照,原本只須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及複印件,結果被要求提供無犯罪證明、公司在職證明、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外派人員資格證明、本地身份證,結果往返老家和北京5次也沒有辦成護照。

  這種情勢之下,一些謀取不當利益的做法有了正當理由,公眾不僅要遭受開具眾多證明的麻煩,在政風鬆懈時期,還要受到節節盤剝,處處送禮,看人臉色,苦不堪言。

  鋻於各地情況千差萬別,上級政策往往只是原則性規定,以便各地靈活運用,但是到了基層,不管是為了嚴格執行上級政策還是謀取私利,“靈活性”一旦被變態運用,往往可能成數倍數十倍放大,一直辦到28個證明還未必為止。因此,某個領域的簡政放權,還得考慮基層怎樣具體運作,不能給基層執政者留下處處推卸責任的機會和尋租空間。(任大剛)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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