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五花八門——領導小組、協調小組、委員會、指揮部、辦公室;時間自主掌控——常設型、階段型、臨時型;涵蓋行業廣泛——足療保健、剷除豚草、西瓜辦、饅頭辦、生豬辦……
近日,新華網專題報道了這些扎堆的“協調機構”,報道還指出,早些年安徽已經開始著力於減少“協調機構”,被稱作挖掉“文山”之根,截斷“會海”之源。但是這種簡政沒能堅持多久,“豐富多彩”的議事協調機構又如雨後春筍般拔地而起。
2009年,東部省份一縣委副書記被安排擔任近40個領導小組的組長。陜西咸陽曾大力推廣“足療”保健項目,專門成立“推廣足療保健工作領導小組”,市領導挂帥親任“小組長”。 2012年,山東濱州曾公佈了19個議事協調機構的領導名單, “一把手”都是當地市委主要領導。一些領導小組命名長也成常見現象,如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東縣神農溪旅遊景區國家5A級新旅遊項目開發區景區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景區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全稱超過60個字,網友吐槽“章都刻不下”,等等。
這些名目繁多的協同機構不僅不能達到高效率的行政效率,反而會産生三個方面的副作用,一是直接導致文件、會議、檢查繁多,為什麼我們一直覺得領導人數無法滿足會議數量,不得不説這是一個方面的原因。二是導致人員緊張,各個協調機構從成員單位抽調一部分人,原單位一旦缺人就開始招聘,為什麼我們年年都在擴大公務員招錄人數,卻一直無法滿足機關單位的需要,或者這也是原因之一。三是管理亂象,一些協調機構表面上是領導挂帥,其實在實際工作中,領導只是一個“幌子”,打著領導旗幟好辦事。更有協調機構因為工作不少,久而久之就變成了“僵屍機構”。在有限的機關單位存在産生無數個協調機構的可能,致使機構臃腫,管理混亂,權力“虛胖”。部分協調機構還存在從上至下的垂直管理模式,直至鄉鎮、村社區一級,有些領導連自己兼任哪些協調小組的什麼職務都記不清,挂在門上的牌子比人還多,貼在墻上的制度“可繞地球三圈”。
解決協調機構臃腫的問題,關鍵還是在於立法,如果單靠制度約束,恐怕各地就“精簡協調機構”一事都會從上至下成立“精簡機構領導小組”,成立一個領導小組對地方政府而言就是一個會議的時間,非常簡單且方便,但是如果能將成立協調機構形成法制,那麼這條“紅線”就不是一個會議能夠決定的了。
從法律的角度規定什麼樣的協調機構可以設立,什麼樣的協調機構不能設立,並且對違法設立協調機構的行政行為進行追責。目前我國正在大刀闊斧地實施政府轉型,為政府職能部門“瘦身”是轉型的關鍵,只有改變政府部門機構冗雜的現狀,政府才能從管理型轉為服務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