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國”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根基

時間:2014-10-11 13:46   來源:羊城晚報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確立為我國新時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內容。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曾就“法治中國”建設做出一系列重要論述,進一步指明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方向和實現路徑,為建設法治中國提供了理論指引。認真學習和領會其精神,對於我們正確把握未來的改革大局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詮釋“法治中國”不僅僅要從法律視野,而應置於中國改革的大背景下。改革開放的歷程令人們認識到,經濟體制改革與司法體制改革須同時推進,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説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那麼司法體制改革則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點,而要保證全面深化改革持續推進則要落實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可以説,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四化”後的第五個現代化,而“法治中國”既是其最重要內涵,更是其根基。

  我國近年來法制建設成就巨大,建立起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但法治建設依然任重道遠。正因為此,即將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法治建設作為會議的主題,這在我黨全會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它既表明當前法治建設的迫切性,也反映了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成為未來的治國方略。

  處於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各種矛盾錯綜複雜,群體性事件屢有發生。對此怎麼辦?唯有強化法治建設,促進法治現代化。縱觀世界紛爭解決史,概括而言,方式上無外乎就是三式三個字:法、理和情。它們各有優點,也各有難點:“情”之式,難在遠近親疏難平衡;“理”之式,難在對錯是非難把握;“法”之式,難在信賴遵守難堅持。傳統糾紛解決方式把握上要求堅持情理法相結合:情先、理中和法後。但從效果看,其效率越來越差,效果更不盡如人意。“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和大鬧大解決”就是此理念的現實體現和直接後果。

  要將傳統的情理法相結合原則調整為現代的法理情相結合原則。這也是以往實踐讓我們清楚的一個基本事實:不能再像以前那樣下去了。對此,廣東已先行一步。廣東省委和省政府所做的關於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中就強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應當堅持法理情相統一,在嚴格依法辦事基礎上,努力通過平等溝通、協商、協調、引導等方法促進社會和諧。當然,這説易行難。比較當下,許多領導幹部是“高智商”、“高情商”,但最缺少什麼?就是法,即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因此,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目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正朝三個方向推進:社會化、市場化和法治化。其中,法治化是依據、市場化是導向、社會化是途徑。

  法治中國建設,難點是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容包括:1.維護憲法法律權威;2.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3.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4.健全司法權力運作機制;5.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完成這些內容,關鍵是進行司法體制改革。

  社會化和市場化是以法治化為條件和前提,沒有法治化,社會化和市場化就會亂、就會停滯、就會消亡。這些年,為什麼經濟發展了,各種社會矛盾以及一些地方的群體性事件反而增多,就在於我們的法治建設沒有跟上,利用法治杠桿舒緩社會矛盾的機制欠缺。出現社會矛盾並不可怕,只要有完善的法治,任何社會矛盾都可以較和平展現或在有效的社會軌道上運作、消解。

  無論活力政府還是為民政府,其根本就是要建成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這才是執政黨對政府的定位。

  維護人民權益,法治是必由之路,也是根本保障。“法治中國”讓每個人都能體會到公平正義。習近平同志強調,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形成人們不願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這就要求我們著力營造良好法治環境,讓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在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和維護穩定中發揮作用,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國夢的實現。(作者宋儒亮係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省委黨校教授)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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