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禮金罪”也是對幹部的保護

時間:2014-10-02 09:03   來源:廣州日報

  據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日前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

  人情社會、禮尚往來,習以為常。節假日、紅白事,親朋戚友相互走動,送個禮、給個紅包,無可厚非。禮重禮輕、錢多錢少,視乎親近程度、個人能力與當地行情。民間意義的收禮,沒有什麼危害,一旦時空轉換、身份變化,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手握一定公權力的黨員幹部身上,情況就微妙得多。

  非聯絡親情、禮尚往來的授受禮金、禮物,具有非常鮮明的“三高”特徵:高單向度——以職級高低、權力大小為序,由低向高,由小向大,單向流動,有來無往;高額度——禮金額度明顯超出民間禮尚往來的範疇,一次活動收百萬禮金亦非神話;高替代度——貪污受賄,犯罪界線明晰,收受禮金、禮物戴上“情”的帽子,穿上“情”的馬甲,則具有高度迷惑性,收者往往心安理得。是以,即便三令五申,多半置若罔聞,這從近年查處的貪污受賄案件得見。擬設“收受禮金罪”實屬反腐亟需、時勢使然。

  特殊群體,特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金入罪,實為對公權力潔凈之要求。作為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把對法律、道德和規範的忠誠置於個人利益之上。任何與忠於職守相衝突、與公共利益相違背的個人利益都必須回避,更不能不恰當地利用權力謀求任何個人利益。這是法律與道德的“雙重底線”,應成為從政共識。與此同時,高標準、嚴要求,防微杜漸,也是對黨員幹部的保護。這決非矯情表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哪位貪官的腐敗,不是從“一”開始?一件禮物、一個紅包、一筆感謝費……打開斂財胃口、心理缺口,慢慢地就剎不住車、收不住手,“青蛙”就被溫度緩緩升高的“溫水”煮死。“要是第一次伸手就有人監督,自己也不會走到今天”,許多落馬貪官都作如此懺悔,説明什麼?若將收受禮金入罪,就是在管你的“第一次伸手”,保證你廉潔從政,保護你的安全。

  在一個尚禮的國度,“收受禮金罪”推行起來可能存在諸多困境,譬如厘清禮與賄、情與法的邊界就非易事。還有一個問題:如果説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金是犯罪,那麼,給他們送厚禮的人是否有罪?授受同罪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礙,沒有送就沒有收,收禮者違反法律與道德,出於個人利益的送禮者也一樣。必須承認,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可作佐證的是,法律也規定行賄與受賄同罪,但在實操中,行賄者往往沒有受到與受賄者同等的懲罰。

  對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金、禮物行為,僅有一條“收受禮金罪”還不夠。從可操作角度審視,法律之外,我們還需要一套更為詳盡的行為規範。在我國這樣一個人情社會,請客吃飯、收送一些小禮乃人之常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不食人間煙火恐怕也不現實。因此,有必要出臺道德規範,對小禮物的範圍、價值、來源等作出明確指引,在法律之內,兼顧人情。(練洪洋)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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