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賴”之所以大量存在,政法不分是重要原因。根除“官賴”,必須提高執法力度,對政府舉債程式嚴格規範、對盲目舉債嚴厲追責。
據媒體近日報道,廣西、廣東、山東等地方政府因市政和基礎設施建設舉債,但因財力困難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債務,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這些“政府債主”多為民營工程企業,因多次討債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貸支付農民工工資和債務利息,有的不堪重負瀕臨破産。
據國家審計署公佈,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和擔保責任的債務規模為20.69萬億元,與2010年底的10.7萬億元相比,增加了93%。其中,平臺貸款在地方政府債務餘額中佔比40%左右。無論是民營企業主還是融資平臺,成為“政府債主”,大抵是對政府信用和財政資金有信心,但“新官不理舊賬”“躲貓貓”等“官賴”行為不但讓一些政府部門信用受損,也直接導致工程方破産、融資方壞賬。
2013年7月底,國務院作出了全面摸底地方債務的部署,國家審計署組織全國審計機關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每一次起底地方債,其結果都令人觸目驚心:除219.57%這樣直觀的債務率數據以外,還存在著借新還舊、變相舉債、逾期不還、轉移債務等沉疴痼疾。
從2010年起開始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整頓以及對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約束,地方政府的兩大“法寶”——“土地”和“融資平臺”不同程度地被迫收繳,大量地方政府公共項目開始被資金鎖喉。資金鏈的斷裂直接導致了各地“僵屍”項目的出現,建而不設、開而不發。實際上,地方政府的信用應當以市場規則來“兌現”,才具備進入市場遊戲的資格,但某些地方政府的花錢習慣使得這種資格大打折扣:財政預算的隨意性、決算超預算的高彈性,以及多口徑的糊塗賬、不透明的過度負債賬、虛高的資産評估等,背後的融資操作手法已經破壞了有一定保護功能的市場規則,也透支了政府融資能力。
“官賴”之所以大量存在,政法不分是重要原因。政府舉債不還,債權方追討無門,有的即使打贏官司,但政府部門規避履行,法律部門執法不力,判決書成了法律白條。大面積違約的出現,更是對法治的挑戰與破壞。
根除“官賴”,必須提高執法力度,對政府舉債程式嚴格規範、對盲目舉債嚴厲追責。同時,以財稅制度改革督促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公開化、透明化,國家財政分配的公開化、透明化。此外,地方政府控股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同時也掌握著地方融資平臺和地方公共企業的“生殺大權”,也不乏變相舉債的渠道,因此,金融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同樣緊迫。總的來説,防控地方債風險,根除“官賴”亂象,不僅要事後追責,更要未雨綢繆。(許雲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