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偷的舉報是公民對查處官員貪腐案件的監督權,不管屬實與否,都應立案偵查。
由於房云云參與的盜竊對象包括兩位副局長家庭,因此,所謂“舉報”兩位副局長家存在大量的煙、酒、購物卡,僅胡某家就有面值500元到2000元之間的各類購物卡約600張之內容,即使“舉報”屬實,也屬於盜竊事實本身,屬於早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內容,而立功所要求的提供他人犯罪線索,是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內容。因此有媒體爭議其是否成立舉報立功,不過是一個偽命題。
房云云見兩副局長安然無恙,便向媒體和紀檢部門重提這些事實,雖主觀意圖在於減刑而非反腐,但依法至多只能算行使公民對查處官員貪腐案件的監督權,與舉報立功無關。若“舉報”虛假,更是涉嫌其他犯罪,應立即立案追訴。
事件中最詭異的是,合肥的那兩位副局長家庭被盜的事實並未成為常州法院的審理範圍。對此,有專家稱,“如果是團夥作案,在成員沒有全部落網的情況下,口供無法互相印證,是可以在全部落網、查實後進行判決的。這種情況下,常州法院沒提合肥的案件也符合規定。”就算常州法院當時擱置有理,但盜竊案牽涉出官員家中存在大量煙、酒和數百張購物卡的涉腐線索,當時怎麼就沒有另行啟動司法或者哪怕紀檢的調查程式呢?更合理的質疑恐怕是,是否存在為官員忌諱的因素,才未將該內容作為起訴的範圍?若是這樣,相關辦案人員則有瀆職犯罪之嫌。
退一步説,若根本不存在房云云“舉報”的所謂案情,那麼她的行為就成立了誣告陷害罪的既遂。所謂誣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有關部門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是何動機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該罪是行為犯罪,只要捏造並告發完成,即使他人並未因此受到刑事追究,也成立了誣告陷害罪的既遂。因此,如果房云云捏造官員貪腐事實並向紀檢等部門告發,完全符合了刑法所規定的誣告陷害罪之構成要件,依法必須予以刑事追究,絕不能對其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擾亂司法秩序的犯罪行為聽之任之。假設房云云在服刑期間新成立了誣告陷害罪,則應承擔對新罪和舊罪進行數罪並罰的後果。查處誣告陷害案件的過程還在於,它也是還被害人以清白的過程。
至於房云云“舉報”的案情屬實與否,應查清相關官員是否存在腐敗當不在話下。現在安徽紀委已介入調查,無疑是一個好的跡象;若是司法機關直接啟動程式,可能更符合法治精神。(劉昌松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