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以頂層設計謀“體制質變”

時間:2014-07-14 14:51   來源:廣州日報

  系統性重構,就是要尋求“質變”,通過打破積弊已久的現有體制掣肘,以頂層設計的高度與氣魄,來一次提綱挈領的“化學反應”。

  7月12日,上海召開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試點部署會,落實中央和市委關於司法改革的決策部署,對先行試點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拉開了試點工作的序幕。

  關注本輪司法改革脈絡者不難看出,上海的試點舉措,呈現出“員額制”、“責任制”、“省級統一管理”等不少亮點;也自然會知曉,上海的此次試點,其實是6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等三個重要文件的落地。而若再往前溯源,這一系列改革舉措,更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找到已經非常成形的思路與部署。

  改革是對既有體制性缺陷的修補。細覽上海司法改革試點的各項舉措,再結合近些年來廣大群眾甚至包括司法隊伍本身對地方司法工作的不滿與非議、法學專家的反思與呼籲,不難看出其相應的現實針對性和實用性。比如,“推行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一條,就明文規定了法官、檢察官的“責任”。以往枉法案件中,“審案的不判案、判案的不審案”,責任主體的模糊化和過度行政化,成為造成冤假錯案的一個主因。與此類似,前幾年河南法院系統推行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以及不久前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實行的“法官自審自判”、“終身承擔審判責任”,亦屬有益探索。又如,“建立以法官、檢察官為核心的人員分類管理體系”、“85%人力佈局一線,選任和薪酬體系有別於公務員”等改革,明確了法官、檢察官的主體地位,尊重了司法職業特點,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賦予其更大許可權,有望對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化”積習形成有力矯正。

  改革更是對既有利益格局的突破。實事求是地説,細微環節上單兵突進式的小手術誠然重要,但如果缺乏系統性重構的條件和氣候,對司法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現實中二者往往相互交織)料難發揮更大功效。司法體制的病症,絕不僅僅體現于工作流程上的不盡合理,更源自“司法對誰負責”這一問題的長期含糊。其本質與成因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設計邏輯出現偏差,導致司法權力的授受關係不清。最明顯的莫過於,法院、檢察院的吃同級財政飯、人事關係的多重交叉管理等現狀。比如,一個副省級城市中級法院的幹部便分為省管、市管、市委組織部管、市委政法委管、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等類別,其中一些幹部受到幾重交叉管理,從而不利於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法院難以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

  對於這一更本質性、更複雜的問題,我們不妨借用6月初習近平總書記在同一個會議上談到財稅制度改革時所用到的“系統性重構”這一表述。司法改革領域的“系統性重構”,絕不是一個簡單的措辭上的變化,而是基於對當前改革步入“深水區”所面臨困難與障礙的深刻、清醒認識。系統性重構,就是要尋求“質變”,通過打破積弊已久的現有體制掣肘,以頂層設計的高度與氣魄,來一次提綱挈領的“化學反應”。在這一層面,上海司法改革試點中的一些舉措值得期待——如,省以下法院、檢察院“法官、檢察官和經費省級統一管理”的兩項改革,將望有黨管幹部原則與尊重司法規律相結合,同時克服“吃人嘴短”的底氣不足,理順司法系統的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外來權力掣肘與干擾。

  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上海試點為試驗田的本輪司法改革,有著深遠的典範意義和標本功能。置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更宏大語境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日益從主流話語走向日常行動。下一步,如何處理好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堅持黨的領導和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維穩和維權等幾對重要關係,既需要審慎的改革舉措,更需要非凡的改革魄力。(徐鋒)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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