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範擺攤,好事如何辦好?

時間:2014-07-09 14:13   來源:新京報

  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佈《廣東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徵求意見稿)》,將通過政府劃定的“合法擺攤區”的方式,允許路邊攤存在。

  立法不能只管賣吃的小攤

  《草案》適用範圍有些狹窄,對那些未能納入到《草案》中的地攤行為,仍處於無法可依的叢林狀態,對於緩解城管壓力和維護消費者權益仍無法見效。

  《草案》是將城市綜合治理、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法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落地”的綜合性行政法規,正式出臺後必將對省內流動性食品銷售規制、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城市綜合治理起到關鍵性作用。從《草案》公佈的條文看,還存在一些值得繼續斟酌的地方。

  首先,禁止性食品銷售範圍存在缺位。《草案》第16條以6款的條文規定了違法加工食品的範圍,該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相比,未將“因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中”污染的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涵蓋進去。的確,地攤食品有著一定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豁免食品形式上的瑕疵,比如《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不得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根據地攤的“速食性”,該項規定在《草案》中可以不特別規定。不過,關於食品包裝材料和保質期的問題是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核心問題,必須應該加以明確規定。

  其次,政府登記部門責任缺失。《草案》規定地攤主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銷售者首先承擔責任,並有權向其他供貨者追償,此外,《草案》還規定了監管者法律責任和基層政府責任。不過,《草案》卻忽視了政府登記部門的法律責任。從地攤食品銷售實踐看,經營者屬於“流商”,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會“棄攤”逃逸。此時,消費者要追究責任必先獲得商販在政府的登記資料,如果登記資訊為錯誤,或者無法聯繫到具體侵權人,按照現有《草案》的規定,消費者的獲賠權利就會因“查無此人”變成一紙空文。所以,《草案》應將政府登記錯誤的責任規定其中,出現因登記瑕疵導致無法搜尋侵權人的,錯誤登記部門應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後獲得向最終責任人的追償權。

  再次,《草案》適用範圍有些狹窄。地攤夜市不僅是食品銷售的場所,也是鞋帽服飾等其他小商品銷售或服務的場所。《草案》僅將涉及食品安全的內容進行規定,對其他商品或服務不加理會,勢必會造成更多的社會矛盾和法律問題。對那些未能納入到《草案》中的地攤行為,仍處於無法可依的叢林狀態,對於緩解城管壓力和維護消費者權益仍無法見效。

  最後,《草案》公佈實施前應召開聽證會。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擬設立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聽取意見。《草案》中所涉及的管理費收取、地攤攤位選擇、監管機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涉及公民和社會生活方面的規定,應該在全省範圍內召開聽證會,參加聽證會的成員必須包括許可申請人、地攤附近居民等利益相關者。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立法規範路邊攤,城管別“缺席”

  解決城管難題,需要立法跟進,不管是專門立法,還是相關環節的立法,都能提供一定的規範依據,這也就要求對城管和商販這兩個主角都須規範,缺一不可。

  與城管有關的新聞,屢見不鮮,民眾早已審美疲勞,當然不少時候也是審醜疲勞。原因多種,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缺少規範,導致彈性空間過大,對城管執法行為缺乏有效的約束,最終矛盾重重,乃至時有衝突發生。

  目前《廣東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還處於草案修改徵求意見稿階段,從適用範圍到條文細節,都有待進一步完善。並且,從《草案》名稱可以看出,這並非專門為城管立法,而是針對食品生産,從加工、運輸、攤販等各個環節進行管理。不過是其中涉及攤販的部分,有望能通過對攤販的規範,來緩解攤販與城管的矛盾。

  儘管如此,《草案》還是被冠以解決城管問題的“帽子”。廣東此舉,還被一些專家認為是有望成為城管從“人治”轉向“法治”的新一步。

  應該説,法治是改革的方向,也是軌道。遍觀一些海外經驗,如紐約、巴塞羅那等城市的經驗之一,就是對攤位申請進行嚴格管理。從這個角度看,《草案》通過對城管難題的矛盾一方進行適當規範,確實有助於避免雙方的直接接觸與衝突。

  但是,對於能否真正破解城管難題,還很難下定論,因為《草案》的立法對象中另一個主角“城管”缺席了。

  簡言之,解決城管難題,一方面需要立法跟進,不管是專門立法,還是相關環節的立法,都能提供一定的規範依據。同時,更要導入社會管理的視角和方法,因為立法只可能提供一些原則性的規範,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具體到一些細節問題。以爭議較大的“是否旺鋪地段”來説,要兼顧各方利益訴求,既要攤販有利可圖,又不能影響交通運作,既要有整體的區域地段劃分,又不能讓攤販們撇開規劃另起爐灶,這些關係的協調,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最終的療效。

  而一旦涉及收費,更是複雜。根據《草案》,劃定區域攤販、臨時指定區域攤販的清潔服務費、場地使用費及使用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有條件的應當給予政府補貼、減免收費等優惠政策。那麼,不同地段,如何定價才算合理?具體的“清潔服務費、場地使用費及使用管理費”和執法成本如何計算?如果對攤販開的口子過大,相關地段的固定店舖如何平衡?包括徵收的費用如何管理,都是一系列問題。

  所以,客觀看待這一問題,不但要過“立法規範關”,還要過“社會管理關”。 □高明勇(媒體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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