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5月11日報道,2003年,貴州畢節農民張光祥因涉嫌一起搶劫殺人案被捕。張光祥自稱在看守所,他遭到了連續數天的刑訊逼供,並被一審判處死緩。經三次上訴,最終無罪釋放。回憶起這段經歷,張光祥説:“我當時只有早點承認,才不會死在看守所。”
一個冤假錯案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因為同村村民在其私人診所受害,而張光祥未參加其葬禮被認為不合常理,於是,警方將張光祥鎖定為嫌疑人,用張光祥的話説,在刑訊逼供之下,他違心地承認了“犯罪行為”。這樣做的結果是命雖然保住了,但卻落了個妻離子散。如此境況令人黯然。
張光祥的不幸遭遇,容易讓人想到浙江張高平叔侄,想到趙作海、佘祥林……早在60年前的1953年,當時的公安部就提出不得刑訊逼供。但在現實中,刑訊逼供禁而不絕。究其原因,一是偵破技術低;二是重口供不重證據的反映;三是刑訊逼供違法成本低;四是監督不健全。如果不是2013年有關部門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三年以上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清理,張光祥也許不會被判無罪。
“只有承認才不會死在看守所”的張光祥被無罪釋放,只是糾正冤假錯案的第一步。而要預防類似的錯案,還必須進行進一步的追問。比如,是誰製造了冤假錯案?並對製造錯案的人嚴肅問責。而對造就冤假錯案的人嚴肅罪責,一方面是對受害人的安慰,另一方面也提示每一個司法人員從自身做起,時時刻刻防範錯案的發生。因為防止冤假錯案,是司法公平的底線,是公民安全的底線,也是法律尊嚴的底線。減少乃至杜絕冤假錯案,須從依法懲處責任人開始。
除此之外,還需強調減少冤假錯案必須嚴格遵行“疑罪從無”原則。目前,不少人依然沒有放棄“絕不能放過一個壞人”的慣性思維。減少冤假錯案,一方面要確保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干預;二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過程應在透明公開、尊重嫌疑人權利下進行,比如,讓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在場、審訊時全程錄影;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重大商業秘密,就應當盡可能公開審理並及時主動公佈真相。
法治時代,絕不能容忍刑訊逼供。“我當時只有早點承認,才不會死在看守所”,這是法治社會的恥辱。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正義,不僅應當得以實現,而且當以人們看得見、能認同的方式實現,更不應總是姍姍來遲!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應該是遙不可及的事。(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