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助長濫用訴訟對抗輿論監督

時間:2014-05-07 13:54   來源:新京報

   我們無意通過輿論影響司法判決。法院和媒體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有著相同的目標;為了達到這樣的目標,審判機關和媒體,也同樣用事實説話。任何一個法律判決,都關乎司法公信。

   今天,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中國代表歐陽坤,以個人名義狀告新京報名譽侵權案將在南磨房法庭開庭審理。這是世奢會和歐陽坤狀告新京報的第4個案子。

   此前,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新京報社侵犯其名譽權一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新京報社敗訴。新京報曾于2012年6月15日刊發標題為《“世奢會”被指皮包公司》的報道稱,所謂的“世界奢侈品協會”只是存在於中國的一個“山寨組織”。“世奢會”中國代表處首席代表和執行官歐陽坤身份、姓名涉嫌造假,該組織還涉嫌發佈虛假行業數據和官方調查報告。法院一審判決,出人意料,引起強烈的輿論關注和社會爭議。

   這是一個令人遺憾的判決。諸多輿論認為,此案判決如果不予糾正,將會對媒體的正常輿論監督造成巨大損害。

   早在2013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東城分局已經對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提供虛假材料”為由做出行政處罰,吊銷其營業執照。今年2月20日,北京二中院也做出終審裁定,“吊銷決定合法”。這意味著打著“維權”名義起訴新京報的“世奢會”,其法人資格已經中止,面臨清盤登出。

   但就在北京二中院做出此終審裁定之後,朝陽區法院卻做出截然相反的一審判決,稱世奢會公司被新京報報道為“被指是皮包公司”,“足以使原告在受眾中的評價降低”,新京報從而“構成侵權”。

   世奢會公司涉嫌偽造商標、偽造房主簽名、虛構經營地址,欺騙工商機關,這樣的社會評價,是媒體“降低”的?作為一家因違法被吊銷執照的公司,世奢會已經被判了“死刑”,還有沒有“資格”要求法院維護名譽權?好比兇手都已被執行死刑了,媒體據實報道其“被指是兇手”,結果反而被認定構成“名譽侵權”。

   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另外的爭議點是對證人、證言的認定。新京報採訪的世奢會報料人明明是一位女性,世奢會的所謂證人王自強明顯有做假證嫌疑,朝陽法院一審居然採信了他的證言,據此認定報道“嚴重失實”。

   固然,新京報按媒體慣例、出於保護報料人安全的考慮,沒有提交女報料人的身份資訊。但不僅新京報,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南方週末》,南方人物週刊、第一財經電視臺等媒體採訪的都是女性報料人,第一財經電視臺的報道裏還出現過女報料人的鏡頭。按舉證規則,世奢會有義務舉證其證據的相關性,即要證明王自強就是女報料人,它做到了嗎?

   當初的“世奢會事件”引人關注,有大量媒體參與報道,或者轉載了相關報道,並非只有新京報一家。而且在社交媒體上,也有很多網友提供了資料、質疑和評論。此案判決新京報等敗訴,是否意味著,報道此事的媒體和大量的網民都錯了?

   所以,此案不是新京報一家報社的事情,而是關乎所有媒體能否正常行使輿論監督權的典型個案。

   媒體的輿論監督報道,既是公民言論權利的延伸,同時也是在捍衛公共利益。在一個法治國家,法院負有保障媒體合法進行輿論監督的義務。這也要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理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審慎對待,做出公正的判決。這麼多媒體報道和網路輿論對一家企業的非正常運作進行質疑,質疑內容趨於一致,並且已為工商管理部門所關注並採取了行政措施。這樣的輿論監督是當今社會的常態,由此引發的侵權訴訟,法院理應慎重對待,不容有瑕疵與紕漏,更不能受人情及利益等各種外在因素影響,防止判決有違法律精神,有違對社會公正的守護,有違合法正當輿論監督權的行使。

   我們無意通過輿論來影響司法判決。法院和媒體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有著相同的目標;為了達到這樣的目標,審判機關和媒體,也同樣用事實説話。我們只想提醒,任何一個法律判決,都關乎司法公信,人們願意看到,法院是作為維護媒體合法輿論監督權的神聖之地,而不是成為某些人濫用訴訟維護不當利益的工具。

   希望,在接下來的一系列司法訴訟中,法院能夠秉持法律精神,公正審理,做出令媒體和公眾心服口服的判決,真正“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對此,我們充滿信心和希望。(社 論)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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