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收費機制也該改革了

時間:2014-05-06 10:45   來源:長沙晚報

   陜西西安靳先生最近發現母親生前存在銀行的480元存摺,但當靳先生拿著存摺去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需要其他5個兄弟姐妹先進行《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每人每筆200元公證費。這樣算下來,要取出這480元,得先花1000元。最終,靳先生兄妹決定放棄取出這筆存款。(5月5日《華商報》)

   要取480元存款,竟然需要先花1000元公證費,倒貼520元,如此高昂離奇的公證收費標準,無疑讓人大跌眼鏡。可儘管荒誕離譜,又不得不承認,這樣的公證收費標準是完全符合現行相關規定的,也是全國各地公證機構普遍執行的收費標準。因為依據1998年制定的《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證明財産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這意味著,如果繼承價值100萬元的房産,便要向公證處支付2萬元公證費;若價值500萬,則要支付10萬元公證費……

   公證收費並不按實際公證成本或公證難易程度、責任大小來確定,而是簡單地“按受益額的2%收費”,即便是像一紙《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樣幾乎沒有什麼成本的公證事項,也要“最低收取200元”,這樣的公證收費標準,顯然既不“公”、亦不“正”,有違國家法律對於公證機構“非營利”的基本公益定性。譬如《公證法》就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事實上,這種“公證收費不公正”局面的出現並非偶然,而是現行高度壟斷化公證管理體制下的一種必然結果。此前有法律人士早已指出,“公證機構的設立,至今依然延續地域性劃分模式,即一個縣市原則上只設一個公證機構,這也使得公證機構在事實上形成了壟斷”。在這種壟斷體制下,公證機構“只此一家、別無分店”,再加上公證機構實際上又是所謂的“自收自支”性質的事業單位、具有強烈的“創收增收”動力,暴利斂財性質的公證收費便不可避免。

   而在利益的驅使下,公證事業原本應有的“公正”性,也可能進一步瓦解乃至蕩然無存。一方面,會出現大量“不給高價,就不給公證”的現象,催生公證行業畸形天價工資,如媒體曾曝光的,“浙江省桐鄉市公證處主任年薪高達八十多萬”。另一方面,會催生“只要給錢,便胡亂公證”的亂象,如媒體曾報道,2006年,“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證處出具的一份繼承權公證書,竟然將仍健在的活人公證為死人,並讓一個陌生女人以‘妻子’名義繼承了其房産”。

   顯然,要想根除“高價公證”的不合理現象,消除“胡亂公證”的亂象,唯有改變壟斷暴利化的公證管理體制。當然,一些機構只圖自己方便省事,機械執行有關規定,以致取480元遺産存款也需公證,這與人性化服務格格不入,也需從打破壟斷入手。(張貴峰)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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