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提交四審,草案中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有分析稱,這將大大加強環保部門的執法威懾力。
此前,曾有多位學者將實行20多年的現行《環保法》評為當代中國執行效果最差的法律。雖然只是一家之言,但如此“高”的評價卻也反映出環境執法面臨的種種困境。以罰款、責令停産整頓這兩種最常用的處罰手段為例,目前經濟處罰額度還比較低,與違法排污所産生的效益相比不值一提,況且今天被罰了款,明天照樣運營的也有不少,就看準了環保部門不可能天天蹲守在廠門口。而責令停産整頓等更加嚴厲的措施,雖由環保部門負責立案調查,但必須報給當地政府來實施,層層審批之下,往往已錯過了整治時機。在這些現實困難下,環保局即便想有所作為往往也“有心無力”,比如江蘇省儀徵市環保局局長侯宜中就前後發出20封舉報信實名舉報當地污染企業,只因為環保部門給這些企業開出的處罰長期無法落實執行。
正因為這些現實問題,社會各界才對這一次環保法修訂有很高的期待。草案中明確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相關設施的規定,無疑是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的一記重拳。在環保的根本大法中明確這一原則,環保部門可以更有效率地處理污染單位。
然而,即便這一草案最終通過,新規賦予環保部門的這一記重拳能否如願打出去,又是另外一個問題。此前,環保部部長周生賢曾公開“抱怨”説,環保部是世界上四大尷尬部門之一。這一自嘲並非空穴來風。環保部門隸屬於地方政府,其人、財、事各項權力都把控在政府手中。環保局的職責是保護環境,勢必要向污染企業亮劍,但環保局局長又必須向地方長官負責,污染企業中可能不乏當地千辛萬苦才請來的“招商引資”成果。當前“唯GDP論”仍有廣闊市場,當地方領導追求政績時,環保局局長就處在兩難境地,不查吧,這是自己的責任;查吧,頭上的“烏紗帽”又可能保不住。有人感嘆“當官不易”,當環保局局長估計又是之中的“最不易者”。
因此,環保部門有了查封權還不夠,要用好查封權也不單是修改環保法就可以保證的。一方面,曾有學者建議環保部門實施垂直管理,將人員任免、運營經費等相關事項統歸環保部來管理。這一做法,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環保部門“依附”于地方政府的現狀,才有可能從源頭上解決環保執法與地方經濟利益發生衝突的局面。另一方面,將環保績效審計納入官員升遷考核已是各界共識,只有地方官不再一味盯著經濟數字,才有可能騰出手來治理環境。但這一問題尚在探索之中,具體的考核標準、辦法都暫未明確。
總而言之,環保法修訂草案強化了環保部門的執法力度是一件好事,但要真正讓環保部門的“腰桿子”硬起來,有了執法權這個硬拳頭還不夠,還要從行政體系、官員考核標準等深層次上形成聯動改革,環境執法才能“拳拳到肉”。(張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