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午,蘭州市城區唯一的供水企業——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出廠水及自流溝水樣被曝檢測出苯含量嚴重超標。經初步調查,造成苯超標的原因,是蘭州石化一條管線出現泄漏,進而滲入威立雅水務集團內部管網所致。(4月12日《中國青年報》)
根據目前公佈的調查資訊,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尚不明確,但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和蘭州石化顯然正是此次重大污染事件的肇事者。尤其作為自來水供水企業的威立雅,對於使用已近六十餘年的關鍵管網半年才檢測一次,“判斷有無污染僅靠水錶面有無油花”,此類對水質安全缺乏重視更吝嗇投入的態度,或許是此次水污染事件的直接誘因。
事件發生後,蘭州市委書記虞海燕曾當面質問蘭州威立雅董事長為何對重要管道疏于檢修“你們省材料也不能這麼省!”而這一質疑既容易回答,卻也難於回答。易答之處在於,威立雅是一家外資私營企業,經過2007年蘭州水務改革,獲取了國營蘭州供水集團的45%股權,進而實質上成為蘭州自來水的獨家供應企業,私營企業當然要以盈利為首要目標,由此採取包括控製成本在內的各種舉措也是自然而然。在水務改革後的2008年,蘭州威立雅就曾以企業虧損為由,將水價調漲49%。有這樣的案例在前,蘭州政府顯然應對威立雅的“小氣”有心理準備。
就整體而言,水務産業仍舊屬於公共産品,至少是由社會大眾共同消費、牽涉巨大公共利益的準公共産品,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照顧同樣應被供水企業置於優先考量的位置。因此,威立雅斷然不可能以一句“市場化思維下的理性決策”撇清自己的責任。
那麼,如何讓天性逐利的私營企業,通過市場化改革介入供水等公共産品的生産後,將維護公共利益置於和企業盈利同等重要的位置?解決這一問題,當然不能指望企業管理者自身道德的高尚,而應依賴於政府部門的監督和約束。尤其從長遠效果而言,更應依靠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執行。可是,此次蘭州污水事件卻暴露出,在私營供水企業一味逐利的同時,蘭州市政府對公共産品供應商的監督措施同樣極不到位。
自2002年我國水務領域市場化改革全面啟動以來,蘭州水務改革實踐就被認為是市場化程度最為徹底的模式之一。蘭州供水集團不僅向威立雅提供了特許經營權,同時還向其轉讓了股權。可是水務企業的市場化改革,卻與水務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出現嚴重脫節。政府卸下了自來水供應中的財政補貼重負,卻在相當程度上並未挑起立法管水務、執法保水質的應盡職責。
如此一來,市場化的步子越大,因水務企業過度逐利而使公共企業利益被漠視甚至被侵害的概率也就越高。蘭州苯水事件,恰是這一危險邏輯的最新實證。
其實,不獨水務改革,公共産品供應商的市場化改革與公共産品法規法規監督機制建設的脫節問題,在我國其他公營事業改革中也大量存在。不少地方政府將公營事業改革片面理解為國有企業的私有化、民營化,以為在改革後政府便可“袖手旁觀”“一切靠市場”。殊不知,缺乏法律制度建設及責任監督機制跟進的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可能比公營更容易出現嚴重問題,也更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公共事件。
有鋻於此,在蘭州污水事件的教訓之下,公營事業改革雖不能因噎廢食完全停止市場化道路,但也絕不能繼續市場化的單向急進,而令政府僅在瀆職之後發出蒼白的追問。(華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