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改革重在降門檻

時間:2014-03-17 13:59   來源:新京報

  當重組、補貼等無法成為某些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時,股市上的僵屍公司必然會越來越少。

  上周,證監會主席肖鋼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爭取出臺進一步的退市改革辦法。下一階段退市制度改革目標是建立市場化、多元化、常態化的退市機制,其中包括建立多樣化的退市指標,對於欺詐發行的公司,會要求發行人先進行賠償,再強制退市。肖鋼的表態,讓退市制度再次受到市場的關注。

  此前A股市場頻現僵屍公司與股市“不死鳥”,這些早該被掃地出門的公司,因為退市制度存在缺陷,導致其仍然能夠在市場上“橫行”。退市機制的形同虛設,也招致市場的廣泛質疑與詬病。即使是前年滬深交易所紛紛對退市制度進行了完善,個中同樣存在缺陷卻是不爭的事實。

  A股市場早已陷入了上市難退市更難的怪圈,即使是在退市新規出臺的背景下亦是如此。即便像綠大地、萬福生科這樣性質惡劣的造假上市行為,按照現行退市制度的規定,監管部門是無法強制其退市的。此外,每年年末,成為諸多上市公司的保牌、保殼關鍵時期,資産重組、地方部門的補貼等五花八門的舉措,也常常演變為市場的一道風景。然而,像這些喪失了造血功能的公司“茍活”于市場中,到底又有什麼意義呢?

  A股的退市機制必須打破退市難、只進不出以及該退市卻不退市的壁壘,這一方面考驗監管部門的執行力,另一方面也與退市制度本身密切相關。要建立市場化、多元化、常態化的退市機制,筆者以為降低退市門檻才是重中之重。有鋻於此,建議在以下方面對退市制度進行完善。

  一是新股IPO時,招股説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上市公司,一經發現,應責令其退市,並要求其賠償投資者的所有損失。

  二是掛牌後出現重大違規行為(像光大證券的“烏龍指”),對市場産生嚴重影響,並且損害到資本市場與投資者利益的公司,同樣應該“殺無赦”。

  其三是被監管部門公開譴責達到三次的,應立即退市。創業板規定三年被公開譴責三次的公司將被退市,這個規定沒什麼約束力,沒有哪家公司會愚蠢到接二連三地犯錯。

  四是連續五年以上不分紅,或者上市時間超過10年其累計分紅總額沒有達到首發融資額的40%,或者上市超過20年累計分紅總額沒有達到首發融資金額的,應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漲跌幅調整為5%。像這類已失去投資價值只剩下投機價值的上市公司,給予適當處罰也是應該的。

  五是改革財務指標考核辦法。每年的保殼大戰中,通過資産重組、報表重組、地方補貼實現扭虧的上市公司並不少,其也是僵屍公司、股市“不死鳥”大量存在的一大根本原因,因此,像補貼等産生的收益,不應計入凈利潤,規定只能計入資本公積。當重組、補貼等無法成為某些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時,股市上的僵屍公司必然會越來越少。(曹中銘 財經評論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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