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已經實施了一個多月。從目前來看,這一法律為旅遊業健康發展提供了保障,進一步規範了旅遊市場秩序。當下,旅遊報價持續走低,“依法治遊”效應開始逐步顯現,“依法興旅”出現了良好勢頭。但也應該注意,不能指望出臺一部法律,就一勞永逸地解決旅遊市場存在多年的積弊。因此,筆者認為,要促進旅遊市場持續規範、有序,有必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各級地方政府有必要按照旅遊法的要求,建立符合旅遊産業地位、體現本地旅遊實際、具備科學高效特性的旅遊行政管理體制,強化綜合管理、協調、指導、督辦的功能職責,解決跨區域旅遊屬地監管缺位等問題。
各省級人大常委會應加大工作力度,針對旅遊秩序混亂、景區門票價格畸高、強制或誘導購物氾濫等旅遊業存在的頑疾進行調研,結合旅遊規劃和旅遊公共服務、行業監管等方面的實際,抓緊修訂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法規。
各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著力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規範導遊執業行為、妥善處理遊客投訴等,並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監管的原則,通過開展嚴厲打擊低價惡性競爭、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及增加自費項目等違法行為,著力解決遊客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切實的整治舉措規範旅遊環境秩序。(翟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