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群眾辦事難不能止于行政處分

時間:2013-10-14 14:41   來源:法制日報

  對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至少到目前為止,相關部門對這兩起事件的處理還是遠遠不到位的。突出的問題是,涉事機關、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只承擔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責任,只字未提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近日央視“焦點訪談”報道的河北武邑縣公安局和江蘇豐縣工商部門“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事件,迅速引起所在省市上級機關和監督部門的高度重視,及時調查核實,對涉事單位領導、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10月13日《新京報》)。

  無疑這兩起嚴重的官僚主義事件能夠得到迅速及時的嚴肅處理,既有賴於中央電視臺這個國家級電視媒體的敢於曝光揭醜,也有賴於全國上下正在轟轟烈烈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當然,從這類事件的發生和處理上,我們也既看到了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的實際成效,又看到了這項教育實踐活動依然存在著不少死角,呈現出既喜又憂的不平衡局面,顯示了官僚主義病症的頑固難除,值得活動組織監督者予以關注。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所以在當前形勢下依然我行我素,敢於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頂風違紀”,恐怕還源於長期以來的慣性。在一些基層地方,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上級要求一貫層層打折,選擇性執行,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出現問題時又往往習慣於捂蓋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讓違法成本極低,甚至根本沒有違法成本。如此,怎能不縱容基層政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為所欲為,讓一些無德官員對百姓的疾苦和訴求熟視無睹、漠不關心,百姓在辦事時的焦慮、奔波、無助及對他們的懇求似乎滿足了個別官員畸形的成就感。

  這並非筆者的臆想,這兩起事件的處理就是很好的説明。在一般人看來,上級機關和領導如此高度重視,對涉事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理一定是十分到位的了。然而,對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至少到目前為止,相關部門對這兩起事件的處理還是遠遠不到位的。突出的問題是,涉事機關、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只承擔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責任,只字未提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該法在“法律責任”中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從報道情況看,小周辦護照時因為辦證人員違法擴大申請材料範圍,且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而致使小周耽誤工作、多花路費;而小狄則因為執照未能及時辦理而不得不高價購買飼料,嚴重影響生産效益。毫無疑問,這些都是因為違法許可及許可中嚴重行政不作為而造成的直接損害,涉事行政機關依法理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這不應成為“嚴肅處理”時“被遺忘的角落”。(李克傑)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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