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豈能下達“徵收任務”

時間:2013-09-22 14:40   來源:新京報

  多地對社會撫養費竟“下達徵收任務”,這到底是在“鼓勵超生”,還是要“遏制超生”?對於社會撫養費加強審計監督,已經非常緊迫。

  9月18日,審計署分別通報了重慶、甘肅、雲南、四川、陜西、江西、湖南、湖北、河北9省市(每省市5個縣,共計45個縣)的社會撫養費審計結果。初步統計,45縣向徵收單位和計生部門違規撥付的社會撫養費,總金額約達16.27億元,此外審計還發現社會撫養費存在徵收標準不統一、違規下達徵收任務等一系列問題。

  社會撫養費徵收,本意是一種補償性的收費,即讓超生家庭付出經濟成本,補償超生人口所增加的社會成本。這就是説,社會撫養費收上來後理應用之於教育、醫療等民生領域,真正體現“社會撫養”的初衷。

  但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導致這項收費滋生了種種亂象,尤其令人驚訝的是,“下達徵收任務”在基層竟是普遍現象,這簡直類似此前很多地方下達稅收任務一樣荒謬。這到底是在“鼓勵超生”,還是要“遏制超生”?社會撫養費嚴重背離其初衷,由此可見一斑。

  除下達任務之外,這次審計還暴露很多問題,比如,一些地方搭車收費,擅自設立上環押金、違約金、計生投入費、贊助費等收費項目;一些地方公款私存、白條報賬……

  一次小規模的審計就暴露出這麼多問題,這印證了公眾長期以來對社會撫養費的種種疑問和擔憂,同時也説明,對於社會撫養費加強審計監督,已經非常緊迫。社會撫養費作為一筆規模龐大、爭議頗大的公共資金,應成為審計監督的重點關注對象。在45個縣的社會撫養費審計完成之後,審計部門應考慮將全國性的社會撫養費審計儘快納入工作日程。

  在加強審計監督的同時,相應的行政問責也要跟上。比如這次暴露出的很多問題,都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地方政府和官員視法律和制度為無物,理應進行行政處分,甚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於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絕不能法不責眾。

  遏制社會撫養費亂象,作為衛計部門,更加責無旁貸。因為這些亂象,暴露了社會撫養費制度的缺陷。例如計生部門行政裁量權過大,受處罰人權利救濟渠道不暢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完善。例如,明確社會撫養費一次性徵收,不得多次、分期徵收;省一級應當出臺全省統一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對於大額社會撫養費徵收,被徵收人可要求召開公開聽證會等。

  在審計、行政監督之外,通過資訊公開,保障公眾對於社會撫養費的監督,同樣不能忽視。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一旦透明,眾目睽睽之下,地方計生部門也就失去了亂收費的膽量。所以,對於一些律師要求社會撫養費公開,相關部門不妨將此作為契機,早日出臺社會撫養費資訊公開制度,兌現“陽光計生”的承諾。(社論)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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