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社會非法外之地

時間:2013-09-04 14:40   來源:解放日報

  近日,各大媒體接連報道了多起網路造謠、傳謠者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如何懲治這些網路造謠、傳謠者,引發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雖然網路在資訊交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與此同時,網路也給謠言的編造和傳播插上了 “翅膀”。近年來,網路造謠、傳謠現象愈演愈烈,通過有組織地造謠、傳謠,以蓄意誹謗公民個人、策劃網路熱點事件來非法牟取暴利的事件頻頻出現。通過分析不難發現,時下網路造謠、傳謠呈現出四個特點:一是有組織的網路水軍、網路推手、網路公關公司,通過發帖、刪帖、炒作、造謠,製造社會熱點,借機牟取經濟利益;二是因個人問題編造謠言,打擊報復、發泄私憤;三是一些微博“大V”為了博取眼球、賺取粉絲,不辨是非甚至捏造不實資訊;四是假借“網路維權反腐”編造謠言並惡意傳播。

  網路社會絕非法外之地,對於網路造謠、傳謠行為的規制,我國諸多法律法規予以了明確,如《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國務院《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這些規定均明確了網路造謠、傳謠者的法律責任,而最嚴厲的處罰莫過於刑罰。筆者認為,在我國刑法中,網路造謠、傳謠者可能涉及如下犯罪:當行為人編造並在網路發佈相關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當行為人利用網際網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64條規定的侮辱罪和誹謗罪;當行為人通過網路捏造並且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當行為人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他人實施某些違法犯罪行為時,就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煽動類犯罪,如《刑法》第103條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第249條規定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等。除此之外,如果行為人以佔有為目的,利用相關網路資訊,以敲詐、欺詐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所有這些犯罪,刑法均規定要對行為人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等輕重不同的刑罰。

  應當看到,網路造謠、傳謠行為已突破了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成為網路“毒瘤”和社會公害。詳言之,網路造謠、傳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嚴重影響他人聲譽和正常生活;二是損害社會誠信,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經濟社會秩序;三是增加社會管理成本。

  此外,在現代社會中,“網路反腐”無疑是一種重要的手段和途徑。但是,如果以非法手段或方式並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所謂的“反腐”則不可取。一些網路反腐者利用一些民眾的 “仇官”、“仇富”情緒以及“獵奇”心態,搶先佔領輿論高地,意圖利用網路輿論來影響司法公正。同時,在“法不責眾”的群體心理和一些別有用心的“網路推手”推動下,網路反腐還往往演變為“網路暴力”和網路群體極端事件,而濫用“人肉搜索”,以監聽、跟蹤甚至雇傭私人偵探等手段開展所謂的“調查”,實際上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這些行為損害了社會的安定有序,而只有在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中,才有可能開展有效的反腐。(作者劉憲權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教授)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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