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制度,政策代替不了法律

時間:2013-02-25 13:37   來源:法制日報

  錯保率、漏保率如此之高,不僅會對低保制度公信力造成損傷,浪費財政資金,滋生腐敗空間,也會對有關低保部門公信力造成損傷

  近日,中國社科院發佈社會保障綠皮書。在安徽、福建等5省市調查顯示,受調查的低保家庭中,6成不是貧困家庭,有近8成的貧困戶沒有享受低保救助。調查結果顯示,漏保率和錯保率都比較高。隨著貧困線標準的提高,錯保率大幅下降,但漏保率的降幅較小(2月24日《新京報》)。

  儘管我國早自1999年10月1日起就實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各地也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制定了更為詳細的實施條例,另外還出臺了與低保有關的“意見”等,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作為惠民、兜底的低保制度,與制度設計初衷有很大偏差。可以不誇張地説,放眼全國,低保亂象叢生。

  譬如,在內蒙古包頭市出現了“最富低保戶”,名下擁有六處房産;在西北某縣,竟然出現地方政府在免費發放“惠民卡”過程中強行搭售手機要求低保戶必須購買的現象;在河南省偃師市翟鎮出現多名死者“吃”低保的怪象。另外,“開寶馬吃低保”、“人情保”、“關係保”等現象也被輿論多次拿出來剖析、熱議。

  歸咎起來,低保問題主要反映在錯保、漏保現象很突出。所謂“錯保”,大概意思是保障了不該保障的家庭,浪費了保障資金;所謂“漏保”,意思是該保障的家庭卻沒有納入保障。顯然,“錯保”有有意與無意之分,有意造成的錯保很可能與“人情保”、“關係保”有關;而無意造成的錯保,大概屬於工作失職。

  “漏保”,要麼是相關部門工作疏忽,要麼是低保線畫定不清晰,某些家庭該不該納入低保,政策或許存在彈性空間。前者顯然需要追究相關人員工作失職的責任,而後者則要明確界定低保線,避免政策漏洞造成“合法漏保”。總之,不管是錯保還是漏保,都必須早日徹底糾錯。

  按照常理,貧困戶應該納入低保制度,然而,從社科院的調查結果來看,有近8成的貧困戶卻沒有享受低保救助,反而6成家庭不是貧困家庭卻享受著低保救助。換句話説,從低保效果來看,整個顛倒了。而且,調查結果顯示我國錯保率、漏保率如此之高,大大超出了公眾的想像和容忍底線。

  顯然,錯保率、漏保率如此之高,不僅會對低保制度公信力造成損傷,浪費財政資金,滋生腐敗空間,也會對有關低保部門公信力造成損傷。其對低保制度公信力的損害,要遠遠大於“死者吃低保”、“開寶馬吃低保”等事件對於低保制度公信力的損害。從這個角度而言,社科院這一報告猶如一巴掌,打醒了我們。

  事實上,有關方面早就意識到低保中的種種問題。比如説,去年9月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不僅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條件,而且還明確了低保資訊(包括低保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資訊)公示機制,此外也明確了要保護個人隱私。

  從這個《意見》內容來看,就是針對錯保、漏保等問題。比如,通過三個基本認定條件可以減少或者避免漏保現象,通過資訊公示就可以減少或者杜絕“人情保”、“關係保”等錯保現象。可以説,這個《意見》就是用來糾錯的。問題是,這個《意見》在各地能否落實到位?如何監督?如何考核?如何獎懲?

  即使這個《意見》能落實到位,錯保、漏保等問題能否根治還是一個大大的問號。這是因為,《意見》僅僅是意見,代替不了法律,而現行低保制度還是1999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該條例目前是否層級偏低?有沒有與現實脫節?該不該出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值得追問和反思。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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