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裏的價值觀

時間:2013-01-25 15:50   來源:錢江晚報

  算上現在要寫的這篇,本人已經是第三次評論杭州的經濟適用房了。第一次是2009年8月,杭州一批經濟適用房不約而同地曝出品質問題,包括九堡藍橋名苑一期,下沙銘和苑,丁橋辰秀嘉苑,三墩都市水鄉多個項目;第二次是2011年2月,九堡經濟適用房景翠公寓的小吳夫婦投訴到報社,六年等來一套“補丁房”。這次是三墩的乾成園,本該2012年5月20日竣工的,現在不僅沒有竣工,又傳出開發商資金緊張,項目面臨爛尾,竣工入住更加遙遙無期(詳見昨日《錢江晚報》B11版)。

  雖然這幾次經濟適用房問題不盡相同,但背後的原因是同一個,問題出在經濟適用房的開發模式。經濟適用房開發大致有兩種模式,一是政府機關經濟適用房的開發模式,二是供應給普通市民的經濟適用房的開發模式。兩種模式的最大區別是,前者由政府部門全程督造,如果項目發生問題,由政府部門與開發商交涉,公務員業主無需直接面對開發商。實際上,開發商知道是給政府機關造經濟適用房,一般就不會出什麼問題,就是出了問題也乖乖解決了,絕對不能讓公務員業主受委屈。誰見過公務員投訴經濟適用房品質問題?但是,供應給普通市民的經濟適用房,政府只管分配環節,比如搖號、公示。等到業主把錢一交,政府就不管了,就把業主交給開發商去“修理”了。

  經濟適用房是政府保障房,建設用地是政府劃撥的,購房資格也是由政府部門規定、審定的;所謂買房,即房屋産權的轉移,也是在政府和購房人之間發生的,政府是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單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就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住房工程品質負最終責任。在經濟適用房建設中,所謂開發商,其實是建築商,是政府雇來造房子的,即施工方。政府、購房人、開發(建築)商,這三者之間的責任倫理應該是這樣的:政府對購房人負責,建築商對政府負責。經適房如有品質問題,應該由政府責令建築商整改,整改好了再由政府交給購房人。這個過程中,因不能入住給買房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所增加的租房等支出,應該由政府賠償或補償給買房人;如果這個損失是由開發(建築)商造成的,應該由政府向開發(建築)商索賠。讓買房人直接面對開發(建築)商,就是把政府責任推給買房人去承擔。

  經濟適用房開發實行兩種模式,反映的是公務員和普通市民的區別。前一陣子,杭州市搞價值觀大討論,討論得很熱鬧。但是,經濟適用房問題依舊。現在有關部門一邊用“政府十分重視“的官話來打發乾成園業主,一邊連項目的政府配套都沒有動靜。沒有動靜,肯定説得出原因的,但是,如果是政府機關的經濟適用房,就不會有這種問題,有問題也不成問題。

  記得2011年2月,評論九堡經濟適用房景翠公寓”補丁房“的文章見報後,杭州市城建委等部門也很重視的,派了幾名工作人員來報社走訪;他們“重視”的是:接下去有沒有第二篇評論了?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