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省發文要求各城市要分區域測算住房項目成本,將商品房合理利潤率控制在10%左右。超出價格區間的商品房無法備案,也無法取得預售證。(10月21日《武漢晚報》)
這條消息看起來很誘人,畢竟有關“房地産暴利”的説法很多。隨便舉例:去年商務部專家梅新育稱,他對北京地區房地産業的利潤率的估算是34.7%,而福州市物價局2005年的一項調查顯示,開發商利潤率平均約50%,最低約20%,最高超過90%。所以這樣算來,如果商品房利潤真的控制在10%左右,陜西的房價簡直就要應聲而跌了。
若循著這個邏輯,這個政策的關鍵所在自然是“住房項目成本”如何確定。只有把基數算準了,10%的利潤才有著落。於是有人擔心開發商在成本核算中做手腳,把基準價格抬高。如果測算得到的數據是虛假的,那麼利潤控制自然也失去了依託。
不過説實話,我不認為這會造成多大障礙。因為可以推斷,“利潤10%”以後的價格肯定比現有價格出現明顯下降才合情合理。如果不降反漲,要麼説明陜西的商品房利潤之前還不到10%,要麼説明這個政策弄巧成拙。所以,虛假的成本測算並不會帶來多少好處。
但疑惑還是有。對於不同地段不同品質的房子,收益自然不同;即使是同樣的房子,賺多賺少也各憑本事。那麼,為何這個合理的利潤率是10%而不是5%或15%?所謂“合理”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政府一度能從房價裏抽走70%的稅費,調過頭又來規定開放商只能賺多少錢,這種舉動本身是否符合其職能定位?假如,官員們最終有權力、有能力來給房屋定價,今天是10%,明天難保不會根據需要變成20%——這大概就是一種“致命的自負”。我想,我們對這類依據不足的政府定價到底承擔了多少成本與代價,是比房價成本更需要算清的一筆大賬。(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