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李某,利用QQ漂流瓶結識15歲以下的男童,然後將他們誘騙到自己家中實施性侵,一名年僅13歲的男童在兩三個月內就被猥褻雞姦6次。目前已確認至少有四名未成年人受到李某的性侵犯,李某因涉嫌猥褻男童已被警方拘留。
正如警方透露的,李某涉嫌猥褻兒童罪,無法扯上強姦罪,因為按照我國現行刑法,只有男性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或者對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才涉嫌強姦罪。按照本案的具體情況,對李某的處罰幅度只能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範圍內“從重處罰”。也就是説,無論猥褻多少名男童,猥褻多少次,判刑都不會超過5年。這就是問題所在,也是法律缺陷和尷尬所在。
如果性侵對象換成未滿十四週歲的幼女,那麼,按照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規定,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和姦淫幼女多人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也應“從重處罰”。在本案中,李某對男童除了實施猥褻行為外,還多次實施姦淫行為,即刑法理論上所説的“雞姦”,不應只視為猥褻。另根據未滿14周歲兒童沒有性處置權的法律精神,雞姦男童也應認定為強姦,才公平合理。
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已有執法司法實踐,我們都沒有理由再將對男童的雞姦行為混入猥褻了。而如果從刑事責任角度看,法律缺陷就更加明顯,僅就“變態處長”的行為而論,按照猥褻兒童定罪,最高刑期5年,而如果按照強姦罪處罰,根據情節則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變態處長”雞姦男童暴露了刑法關於性犯罪整體結構的重大缺陷,單靠司法無力解決問題,必須寄希望於刑法的修改,對所有性犯罪進行整體設計,統籌規劃,令其內部協調一致,完整縝密。(李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