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之爭下的權利邊界

時間:2012-06-26 10:49   來源:法制日報

  6月20日晚上,上海地鐵官方微博“上海地鐵二運”發佈一則微博,提醒女性勿穿著暴露,隨即引發網路論戰。6月24日上午,兩名年輕女子在上海地鐵二號線身著黑袍和普通衣裝,蒙著面,手持彩板,上書“我可以騷,你不能擾”、“要清涼不要色狼”,以此表達抗議(6月25日《山東商報》)

  正方:法無禁止即自由

  在我看來,“我可以騷,你不能擾”、“要清涼不要色狼”的行為藝術標語,表達出了普通公民應當具有的權利邊界意識。

  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一種公民權利自由,每一位公民都有權利去行使這種自由。既然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女性在公共場合不應該穿得暴露,那麼,在道德上,我們就沒有必要去譴責這些女性的“騷”。與此相對應,性騷擾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在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提出了“性騷擾”的概念: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那麼,即便是面對穿著暴露的女性,也沒有任何理由對之性騷擾。

  “我可以騷”,意在爭取一種穿著清涼、穿著性感的權利自由;“你不能擾”,意在給旁邊的人劃清一條明顯的界線——你可以有想法,但不能有行為。這個界線,能夠廓定女性的自由空間,也能夠界定男性的行為尺度。你可以質疑這個邏輯的合理性,但不能質疑它的合法性。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因為別人穿得風姿綽約了一些就去做犯法之事。這裡面既有道德方面的約束,又有法律方面的禁止。

  防治性騷擾是一個世界性難題。明確性騷擾事件中的個人權利以及他人越界行為,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更重要的是,勇於表達自己權利和追求,並沒有什麼不對;相反,放在當下而言也具有非常現實的社會意義。在我看來,市民社會、公民社會之中,最需要的就是這種權利邊界意識,而且這種意識遠比爭議性騷擾的這一具體問題更重要。當我們每個人都明確了自己的權利和他人不應該做的事時,這個社會必然會進步許多。王傳濤

  反方:自由也要有邊界

  穿什麼都不是性騷擾的理由,這是基本的常識。這話似乎沒錯,但穿什麼卻不僅與性騷擾有關,還與社會文明和社交禮儀有關。這就是我們的服裝體系分正裝與休閒裝,有睡衣和工作服同時並存的關鍵所在。

  有人説在一些國家,裸奔也是自由,大街上到處是穿比基尼的美女,游泳池裏滿是三點式美女也沒見有人騷擾,穿得暴露一點兒坐地鐵算什麼。這顯然是在偷換概念了。游泳池裏穿泳裝不叫暴露,可在地鐵裏穿的跟泳裝一樣就有些離譜和不雅了。

  如果一味強調和鼓吹“穿什麼”是個人權利和自由,著裝就不可能成為一種文化和禮儀載體。而在地鐵這種公共場合中,著裝其實也不該是肆無忌憚的,“清涼”要有節制和限度,有些過度暴露的著裝並不可取。引起性騷擾當然不是著裝者的錯,但誰又能否認,這同時也是對公共社會的一種不尊重。所以説“乘地鐵穿衣別太暴露”傷害了女性愛美的自由——這種心態很狹隘。沒有絕對的自由,沒有人生活在真空中,上有法律高懸,下有規章制度約束,意識形態領域還有道德底線和文明規範,我們的言行舉止時時刻刻都需遵章守紀把握“分寸”。如果“自由”可以信馬由韁、率性而為,不要説穿著暴露坐地鐵,就算是裸奔也不足為奇,可問題是我們恐怕接受不了滿地鐵都是裸奔者。

  因此,在地鐵上“我可以不騷”是一種可信仰的文明自由。所謂“我可以騷,你不能擾”、“要清涼不要色狼”,本身就是自私價值的放大、是文明規則和秩序意識淡漠的體現。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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