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潛規則該發大財”是句大實話

時間:2012-06-01 13:01   來源:法制日報

  朱慧卿/畫 

  前不久,山東省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長劉治溫因貪污受賄164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劉治溫庭審中自辯,“這些年來,我嚴於律己。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投資2.4億多元,按潛規則我應該發大財,但我收了熟人送到家裏的幾筆錢,就是想佔點兒小便宜”(5月31日《檢察日報》)。

  雖然,貪官落馬後的種種巧舌如簧言論,我們早已見識過許多,並常常給人審醜疲勞感,但面對上述辯護詞,我們仍不得不説,儘管劉治溫主觀用意仍在自我“洗清”,但客觀上,“按潛規則我該發大財”云云,委實又是一句“大實話”,實乃對時下我們所熟悉的許多尷尬“腐敗—反腐”現實的暴露和見證。

  劉治溫手中掌控的“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投資2.4億多元”,但他從中的累計受賄額只有164萬元,佔比甚至遠不到1%。據此前多省檢察機關總結發現,“許多施工單位甚至將工程總造價的5%至10%作為行賄資金列入支出預算”。而開發商披露的標準則更為驚人,“如果權力都在陽光下運作,開發一個房地産項目的成本就能降低15%”。顯然,即使按照上述潛規則中的最低標準——“工程造價的5%用於行賄”,那麼2.4億元投資的工程,劉治溫至少也能得到1200萬元,“應該發大財”確實不虛。

  “應該發”的大財,劉治溫並沒有發,僅僅“佔了點小便宜”卻“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劉治溫之所以會深感“委屈懊惱”顯然也與這一量刑結果密切相關。而從中,我們又看到了反腐的尷尬現實。

  其一,對貪污受賄量刑有日趨寬鬆、缺乏應有懲戒威懾力度的反腐現實。本來,依據刑法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便可以“處10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但在司法實踐中,貪污受賄即使幾百萬元、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一般很少直接被判處死刑,頂多就是死緩或無期。這也就是説,如果劉治溫當真“按潛規則發大財”受賄千萬元,他將面臨的刑罰事實上也不會比目前的“有期徒刑13年”更嚴重多少。

  其二,貪官即使腐敗也可能做到“腐而不敗”。腐敗必然落馬的概率或“死亡率”並不高是現實,這誠如《人民論壇》報道中曾指出的,“腐敗的‘出生率’大於‘死亡率’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而據著名學者胡鞍鋼此前的研究,“中國的‘腐敗黑數’至少為百分之八十,即每五個涉足腐敗的公務員中,只有一人受到懲處”。既然如此,腐敗並不必然意味著被懲處,貪官後悔沒“發大財”也就不足為奇了。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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