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不是拋棄員工的理由

時間:2012-05-28 13:51   來源:紅網

  現年61歲的退休職工徐新華,退休前在湖北黃石市一家大型企業工作。1967年他在一場火災救援中,衝進火場連救兩名幼兒負傷,雖保住了生命,但落下殘疾。之後返回工作崗位,工作單位經歷數次演變後退休。45年過去,徐新華的傷殘優撫待遇不僅一直沒能兌現,還因舊傷並發癥,2010年摔成股骨頭粉碎性骨折住院,一年內花去了數萬元醫療費。生活的窘境,讓徐新華當年捨己救人流血,現在卻要流淚。(5月27日《工人日報》)

  由於黃石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陳金剛幫助維權,多方協調,目前,徐新華的相關待遇已經得到解決。但是,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卻值得重視的。要解決徐新華將來的醫療問題,需要以因公受傷的行為比照工傷待遇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一次性繳納保險金10萬元。徐新華退休前企業不願意為其支付這個錢——徐當年救火事件與現在企業毫無關係,現在企業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這種説法,看似不無道理,你的因公負傷,不是為了本企業,本企業理所當然不應該為你的傷殘費用買單。

  其實,這個觀點很悖謬。如果一個勞動者被認定為“因公受傷”,不管其工作單位如何演變,其退休前的工作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承擔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這裡有個職工的責任和義務的延續性和連貫性的問題。即便是勞動者所在企業性質變換,或由公有變成了民營、合資、股份,或破産重組了……原來企業職工的相關經濟利益事項,都應該由其所衍生的新企業予以“兜著”,不能“一改了之”,致勞動者無人要、無人管、無人問的“三無狀態”。即便是“被出售”或“被破産”的企業,其原有員工的種種“善後”權利事宜,地方政府也必須承擔下來。

  現實的情況是,不少轉制了的企業,以“原來的單位與我毫不相干”為由,拒絕為原企業的職工承擔責任。譬如,欠薪問題、工傷待遇、社保欠費等等,相當多的糾葛得不到妥善解決,以致爭議不斷,甚至矛盾升級,釀成群體事件,影響社會安定。這些糾葛原本不該發生,因為在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裏都有明確規定。之所以如此,關鍵在於一些當事企業缺乏敬畏法治的理念,缺失道德的血液,不願意盡一個企業應盡的社會義務。

  身邊就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我的鄰居原來是一家大集體企業的職工,後來該企業賣給了私人,改制後,民企老闆中斷了他的工傷待遇,並且其理直氣壯地説:“你的工傷與本企業無關,你應該找你原來的老闆要待遇去。”中國坊間有一個傳統,叫作“父債子還”。企業性質的演變,名字的更換,法人代表的易人,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現象,怎麼可以因為發生了“變故”,就把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推得一乾二淨,成了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擋箭牌”呢?

  此類情況,並非個案或少數,許多地方都有所發生,希望引起有關方面的足夠重視,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石飛)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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