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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智慧財産權保護現狀:喪禮音樂也須付錢

2014年07月29日 10:46:40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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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是昂貴的,不是你指尖一按滑鼠就能得到……”這是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在電視上反覆播放的版權保護廣告。有一件事印象深刻。臺北野鳥會給記者打來電話,詢問他們的刊物能否轉載我的文章,他們的刊物是愛鳥者內部交流的,並不用於贏利,于法于情我都同意他們轉載,但他們堅持問我是否需要簽什麼文件,其認真的態度是尊重我也是保護自己。

  在臺灣,長期以來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十分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而且相關的措施亦十分到位,但即使這樣,“麻煩”還是層出不窮。

  法規嚴密

  剽竊會讓人付出昂貴的代價

  行政積極

  努力讓臺灣退出侵權名單

  為提升智慧財産權保護的行政能力,臺灣于1999年在“經濟部”下設智慧財産局,將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及商業秘密保護等業務集中運作,提升審查品質與效能,加強産權保護。

  令記者印象深刻的是,智慧財産局還定期舉行記者會,向臺灣的境內外媒體通報工作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傳播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概念,並樹立臺灣的良好形象。記者去年在臺灣採訪期間,參加了一場這樣的記者會,主題是兩岸合作保護智慧財産權,局長王美花親自到會回答記者的問題,工作人員當場提供給記者所要的文字資料。

  大概就是這樣的努力,美國貿易代表署已將臺灣從侵權“優先觀察名單”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難以避免

  依然有涉侵權案不時曝出

  即使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臺灣的産品還會不時地曝出涉嫌侵權。被法國愛馬仕控告侵權的“嬌蕉”包就是一例。

  以臺灣設計、臺灣製造為招牌的“嬌蕉”包,外形和商標酷似愛馬仕包,一上市就成為臺灣的時尚潮流,很多女藝人也人手一個,大S的婚禮也以此包作為禮物送給賓客。很多遊客到臺灣也搶購“嬌蕉”,因為20萬元新台幣的名款包變身1000元新台幣的帆布購物袋,漂亮又實用,還有臺灣製造的附加值,“嬌蕉”風光無兩。

  愛馬仕提出控告,認為“嬌蕉”包涉侵害商標權。愛馬仕方面認為,“嬌蕉”包的商標與愛馬仕的商標相似,甚至已讓消費者質疑愛馬仕授權“嬌蕉”包這麼做。公司先是委託臺灣的律師事務所每月匯整臺灣市場的情況,包括媒體及網路商家等,取證後提出控告。

  生産“嬌蕉”包的公司強調是創意不是抄襲,“愛馬仕包的外觀形狀沒有提出申請和取得註冊,取得註冊的是馬車商標和外文。嬌蕉包的商標是香蕉車不是馬車,不能硬把香蕉下面安兩個輪子解釋為馬車。”

  “嬌蕉”隨即向智慧財産局申請商標註冊以應付官司,但遭到駁回,駁回理由是“嬌蕉”的商標從香蕉馬車、兔子馬伕到底下的外文整體設計,都和愛馬仕包相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駁回註冊後,臺北地檢署依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起訴設計、生産嬌蕉包的“嬌蕉國際”、“光琦興業”兩家公司的負責人,法官認為“嬌蕉”包利用名款包自抬身價,搭便車不勞而獲。

  法難容情

  羅大佑也曾被告侵權

  在臺灣,惹上版權官司不是新聞,告來告去司空見慣,就連羅大佑也被告過侵權。他以往的搭檔、音樂創作人李坤城曾到臺北地檢署控告羅大佑,認為羅在《心肝寶貝》等6首歌曲中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李坤城的理由是,他曾是羅大佑的專屬歌詞創作者,歌詞版權歸他所有。但羅大佑卻未經他同意多次公開演唱他作詞的歌曲,並授權影視公司製作光碟販售,侵犯了他的著作權。

  檢方調查後認定,6首歌曲中一些歌曲的侵權追訴時效已過,另外部分歌曲是羅大佑與李坤城兩人共同創作,羅大佑也有著作權,因此不立案起訴。

  但並不是所有涉及侵權的糾紛都可“依法”辦理,有些的確是依法便不合情,“侵權”的判決也有了不能服眾的模糊地帶。比如按死者遺願在告別式上播放指定音樂是不是侵權?臺灣的殯葬業者為此曾經集會抗議“侵權”指控。依臺灣法規條文,喪禮中使用的音樂或歌曲必須依法取得授權,付費使用,否則就是違反著作權法,可直接蒐證提出控告。除了播放音樂,靈堂裏使用唸佛機也涉及侵權,不少殯葬業者已收到法院傳票。但殯葬業者大感不服,他們認為靈堂音樂並非播給大眾聽,如果要為此付費太不盡情理,呼籲音樂著作人別為難他們。

  還有一個法、情難兩全的案件,臺灣的一位大學生為美化自己的論文,便下載了一位著名鳥類攝影家的照片作插圖,論文應校方要求上傳到網路後,被這位攝影家控告侵權,雖然學生敗訴,但很多人卻批評這位攝影家“寡情”。判案法官也無奈表示,案件只能依法辦,希望通過這件“寡情”的案件提醒社會建立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觀念,養成習慣避免挨告。

  兩岸磨合

  規定不同處理各異

  兩岸簽署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2000年已經生效,根據協議,兩岸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臺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已獲得大陸國家出版總署版權局的認可,成為臺灣影音製品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影音製品獲認證後可進入大陸市場。

  協議為兩岸智慧財産權人提供了切實保障,比如排除了抄襲專利、搶先提出專利申請並取得註冊的可能性,現在臺灣每年在大陸申請專利的達2萬件左右。金門高粱酒、旺旺、自然美、名典等14個臺灣品牌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但兩岸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合作尚屬初級階段,法規銜接、行政溝通等還待磨合。近日臺灣判決的《美人心計》一案就説明瞭這種現狀。

  取得授權代理大陸古裝劇《美人心計》出版發行的臺灣弘恩文化公司近日發現,一葉姓男子在網路上以低價販賣盜版的《美人心計》全套DVD,因此向臺北地檢署控告葉姓男子違反著作權。遺憾的是檢方未予起訴。

  這樣的判決對於獲得授權的公司當然是一種傷害。但臺灣檢方的理由是,大陸的著作權法規定,必須符合“以贏利為目的”、盜版複製數量達1000片以上、違法所得需超過人民幣3萬元,才構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刑事犯罪,而在臺灣,只要是擅自複製並侵犯他人著作權即構成刑事犯罪。比照大陸法律,葉姓男子無需負刑事責任。

  如果此例一開,大陸的影視、音樂、設計作品在臺灣都受不到平等的保護,那合法代理的公司利益如何保障?又何談公平的法律環境?兩岸間條文制度的銜接應儘快做好,在此之前,挾法律“負氣”與“報復”是對雙方的傷害。

  保護智慧財産權已是全球性議題,同文同種、來往密切的兩岸更需攜手。

[責任編輯: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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