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支援臺商投資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2011.01.25)

時間:2011-07-04 12:55   來源:人民網天津視窗

  各工商分局,濱海新區工商局,市局各處室和直屬單位,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各區縣臺辦:

  為抓住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的機遇,進一步推進津臺經貿交流合作,本著“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現就支援臺商投資企業在津加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營造寬鬆優惠的政策環境

  (一)實施“非禁即入”準入政策。對臺商投資適應經濟發展和公眾需求而出現的新興行業,凡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禁止的,予以辦理審批登記註冊。

  (二)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條件。允許坐落在濱海新區的臺商投資企業名稱直接冠以“天津濱海新區”或“天津市濱海新區”作為行政區劃。依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允許將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置於字號之後,組成形式之前。

  (三)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字號使用限制。允許臺商投資企業使用臺灣地區地方方言用語或投資者名稱的英文字母縮寫作為字號。

  (四)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名稱行業用語限制。臺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兩個以上大類的,允許其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允許臺商投資服務業企業使用表明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各類新興行業用語、行業字詞作為行業表述;允許進出口企業在名稱中直接使用“國際貿易”、“進出口貿易”等行業用語。

  (五)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出資方式。除貨幣、實物出資方式之外,鼓勵以專利、非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産權出資設立臺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者除外),非貨幣出資額最高可佔註冊資本的70%。支援臺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轉增為註冊資本;允許臺商以在大陸境內投資企業的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貨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

  (六)放寬臺商投資企業出資到位期限。對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無違法記錄,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經審批部門批准,及時為其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新辦臺商投資企業成立後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又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經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允許其延期6個月開業。

  (七)允許臺商投資企業委託出資。臺商投資企業以委託方式出資的,只要提供投資方(委託方)與被委託方雙方確認的委託書,並經外匯管理部門確認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可視為投資方的自有資金出資。 

  (八)放寬臺灣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來津投資,允許其憑臺胞證、入境手續等有關身份證明或經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確認的投資主體自然人資格證明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審批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九)放寬臺資生産性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限制。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業,其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在同一區縣的,允許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分離而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工商部門在其營業執照正副本“住所”欄下方同時註明“生産經營場所”的具體地址。

  (十)放寬臺商投資企業住所登記條件。住所證明不能提交房産證的,可提交能夠證明房屋産權歸屬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村民委員會等出具的住所證明即可。

  (十一)放寬對臺資籌建項目營業執照的發放。對必須具備生産經營條件才能取得許可證或資質證的,可在提交立項批准文件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發給營業執照,允許其開展前期建設工作。待企業取得相關許可證後,再申請核準相應的經營範圍,確認其生産經營資格。

  (十二)放寬臺商投資企業集團登記條件。臺商投資企業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的,允許其申請設立企業集團。從事電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從事服務業、農業産業化經營的企業,其母公司註冊資本放寬到1000萬元人民幣,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放寬到2000萬元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

  (十三)放寬臺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核定。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未包含的新興服務業項目,可根據臺商投資企業申請並參照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靈活核定能體現其行業和服務特點的經營範圍。

  (十四)鼓勵和支援臺商重點投向我市優勢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以及高科技製造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資源保護領域,促進我市産業優化升級。

  (十五)簡化臺商投資連鎖經營門店登記程式。除有專項規定需審批者外,臺資服務業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可持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十六)允許臺灣居民在我市申辦個體工商戶。具體規定參照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各有關政策制定。

  二、加強市場主體服務,營造制度化的服務環境

  (十七)強化對接服務機制。對重大的臺資項目,按照“提前介入、及時註冊、重點指導、全程服務”原則,認真做好對接服務工作,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場準入工作,提前答疑解惑,指導項目報批前期工作;主動跟蹤推進項目審批,及時協調解決問題,促進項目落地。

  (十八)強化窗口服務制度。在各級註冊窗口設立臺商註冊登記“綠色通道”,為臺商註冊登記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申請、受理、審批服務。

  (十九)推行網上登記和年檢。積極為臺商投資企業開展網上工商登記和年檢服務,全面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載、示範文本下載、線上溝通、線上填寫、線上申報等服務。

  (二十)加強商標培育和指導。鼓勵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的企業商標,積極為臺商投資企業辦理註冊商標申請業務提供指導服務;允許符合條件的臺商投資企業享受有關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扶持政策。

  (二十一)鼓勵臺資投資來津開辦廣告企業,重點支援主業突出、核心創新能力強、具備競爭實力的廣告企業加快發展,積極推動新興廣告媒體的發展與規範,促進本市廣告産業的優化升級。

  (二十二)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和臺胞投資企業協會等社團組織的溝通聯繫,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臺商投資企業情況,交流臺商投資企業資訊,協調解決臺商投資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搭建便捷的溝通平臺。

  (二十三)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對臺商投資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情節輕微的,堅持以教育為主,及時提出行政規勸、行政提醒和行政建議等行政指導意見,幫助臺商投資企業規範生産經營行為。對臺商在經營過程中的營業執照期限、許可證期限、註冊資本金到位期限、被吊銷企業及時辦理登出登記、企業年檢等,及時給予提醒提示。

  (二十四)加強工商行政管理資訊數據的分析與利用。定期發佈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發展報告,為臺商投資企業調整産業投資方向提供指引和參考。

  三、依法加強市場監管,營造權益保障的市場環境

  (二十五)加強對臺灣水果等農産品商標權的保護,嚴厲打擊假冒臺灣水果等農産品的行為;依法保護臺灣果農、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六)依法保護臺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産權,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企業實行重點服務和重點保護。依法查處侵犯臺商投資企業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商業秘密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臺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十七)工商部門加強對臺商投資企業的合同幫扶,積極指導臺商投資企業規範合同文本、合同訂立以及合同履約行為,切實維護臺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十八)積極為臺胞在消費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提供諮詢服務。及時受理臺胞消費者申訴舉報,加強對辦理情況的跟蹤督辦,對已辦結的申訴及時進行回訪。依法嚴厲查處侵害臺胞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經營行為,切實維護臺胞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工商局     市商務委      市臺辦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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