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業園區規費優惠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2008-04-28 10:46   來源:SRC-4256

第一條 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到我市工業園區投資創辦企業,力促其成為招商引資的示範區、新辦工業的聚集區,推動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更快更好地發展,市委、市政府決定把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河東經濟開發區和各縣區工業園區辟為“依法徵稅,減免收費”的新型園區。


第二條 實行減免收費的工業園區是:經省政府審核保留的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河東經濟開發區、吉州區工業園區、新幹縣工業園區、峽江縣工業園區、吉水縣工業園區、吉安縣工業園區、泰和縣工業園區、萬安縣工業園區、遂川縣工業園區、永豐縣工業園區、安福縣工業園區和永新縣工業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頒發之後,現已在上述園區範圍內落戶,並繼續在園區內生産經營的企業和將在上述園區內註冊落戶,並生産經營的企業,均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僅在上述園區範圍內註冊登記,而不在註冊地生産經營的企業,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要求的企業,當地各職能部門對這些企業全面實行“依法徵稅,減免收費”的優惠政策。凡仲介及有償服務性收費,堅持只提供優質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凡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工業用地需繳納的市以上收取的費用由企業自行繳納,市及以下收取的費用先繳交後返還;屬於其他收費一律免繳(收費分類詳見附表)。


第五條 對上述工業園區實行封閉管理,各職能部門未經批准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園區向企業收取已取消的任何費用。如確因工作原因,需要到工業園區對企業進行檢查,必須先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批准,並在園區管委會(辦公室)有關人員的陪同下進入(稅務、公安、消防、衛生監督及防疫、海關、商檢、安監、質監、環保等部門因突發事件除外)。


第六條 投資合同簽訂後,由項目引進單位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在一星期內代辦好轄區內所有證照等手續。


第七條 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室)要及時幫助企業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做到既要照章辦事,又要靈活機動,高效務實;既要保護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又督促企業按時照章納稅。


第八條 凡是不執行本規定而對企業收費的,或不交費就不提供業務服務的單位及個人,一經舉報查實後,要給予嚴肅批評,已收費的一律退回並處以收費單位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九條 未經批准,又無特殊情況,擅自進入工業園區企業進行檢查或收費,當地政府要責令檢查或收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公開檢討。情節特別嚴重的,主管部門應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直至辭退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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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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