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

時間:2011-01-17 09:51   來源:SRC-423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7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于2010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鼓勵臺灣同胞在本省投資,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來本省投資,適用本辦法。

 

  臺灣同胞以其設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來本省投資的,可以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引導、支援臺灣同胞來本省投資,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臺灣同胞投資保護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臺灣同胞投資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部門保護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情況納入績效評估範圍。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臺灣同胞的投資和投資收益,損害其合法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並給予補償。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産、工業産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清算後的資金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投資導向要求,比照適用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鼓勵臺灣同胞投資具有資源、産業優勢和發展潛力的項目。

  第七條 臺灣同胞以下列方式再投資的,不受人民幣出資比例限制,依照國家規定需要審批的,依照規定進行審批:

  (一)以企業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轉增企業資本出資;

  (二)以從已投資的企業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再投資;

  (三)其他允許的來源合法的人民幣。

  第八條 臺灣同胞可以依法採取興辦企業、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開展補償貿易或者加工裝配、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投資。

  第九條 鼓勵臺灣同胞在各類開發園區興辦符合園區産業規劃的企業。

  引導、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設立總部或者地區總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登記臺灣同胞投資事項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能夠當場辦理的,應噹噹場辦理。

  臺灣同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農業和居民服務業的,可以直接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辦理工商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免費提供法律、政策等諮詢服務,為臺灣同胞投資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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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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