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4-20 09:03   來源:SRC-423

  為進一步鼓勵投資者在新發〔2007〕15號我縣投資興業,提高我縣招商引資競爭力,加速推進我縣工業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投資者營造低成本的投資環境


  (一)用地


  凡固定資産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落戶新蔡縣工業集中區的,可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出讓給投資者。對投資規模大、經濟效益好、對當地經濟拉動作用強或高科技、高稅收、高附加值的工業項目用地可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出讓。


  縣政府負責工業集中區的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電、通郵、通電信網路、通有線電視、通排污水道、平整土地),路、水、電、電信、電視、排污主管道(線)接至企業圍墻外,圍墻內由企業自行負責,並允許企業打自備井,免收水資源費。


  (二)稅收


  1、凡在我縣從事為農業生産産前、産中、産後服務的行業暫免征所得稅。


  2、凡在我縣投資開發高新技術産業,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3、凡在我縣所興辦的企業是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産的,5年內免征所得稅。


  4、凡在我縣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審計、會計等)、資訊業、技術服務業的,自開業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稅。


  5、凡在我縣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自開業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稅。對科研單位服務於企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等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6、凡在我縣新辦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後,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


  7、凡安置“四殘”人員達到企業總人數35%以上的福利性企業,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財政扶持


  凡在新蔡縣投資興建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工業企業,自生産經營之日起,5年內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25%部分,可由縣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援企業發展;固定資産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上交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縣(鄉)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援企業發展;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上交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由縣(鄉)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援企業發展;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上交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所得部分,前十年由縣(鄉)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援企業發展。對我縣經濟拉動大、提供就業崗位多的工業企業將實行更加優惠的財政扶持政策。新辦企業所需員工,根據企業需要,由政府幫助企業招收並出資培訓。


  (四)行政規費、經營服務性收費


  對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建設項目實行“只收稅不收行政規費”的政策,即只按國家稅法規定收稅,不收取本級政府的行政規費,並對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優惠。投資新建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應繳納的各種建設費用,除縣級政府無權免收的之外,其他屬地方收費部分的一律免收。


  第二條 對企業納稅大戶及引資者進行獎勵


  1、對年新增納稅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民營企業,按新增納稅額的5%進行獎勵;年新增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l0萬元) 的民營企業,按新增納稅額的10%進行獎勵;年新增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民營企業,縣委、縣政府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並按新增納稅額的l5%進行獎勵。


  2、凡當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民營企業,縣委、縣政府獎勵該企業價值15萬元左右的小汽車一輛。


  3、凡當年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當年新增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民營企業,縣委、縣政府獎勵該企業價值20萬元左右的小汽車一輛。


  4、凡當年納稅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縣委、縣政府獎勵該企業價值25萬元左右的小汽車一輛。


  5、凡當年新增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民營企業,縣委、縣政府獎勵該企業價值30萬元左右的小汽車一輛。


  6、凡當年新增納稅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縣委、縣政府獎勵該企業價值40萬元左右的小汽車一輛。


  7、同一個企業在同一年度符合兩個以上獎勵小汽車條件的,獎勵標準就高執行,不重復獎勵。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8、凡當年納稅額在150萬元以上或當年新增納稅額7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該企業法人的配偶或子女,若符合國家就業政策規定的,可優先招聘到縣財政全供事業單位工作。


  9、凡當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或當年新增納稅額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民營企業,該企業法人的配偶或子女,若符合國家就業政策規定的,可優先招聘到縣財政差供事業單位工作。


  10、凡當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或當年新增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法人,可授予“新蔡 功臣”榮譽稱號。


  11、對年納稅額居全縣前三名的非公有制經濟企業法人,可享受政府特殊獎勵,獎勵分別為每月l500元、1000元、500元,享受期限為自獲得納稅前三名稱號的次年1月至12月共12個月,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列支,縣中小企業服務局發放。


  第三條 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務


  按照“簡化手續,方便投資,依法審核,優質服務”的原則,對投資項目實行一站式審批,推行兩個“零接觸”辦理制度,即投資者不與任何審批職能部門接觸,由企業引進單位和引資人員協同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一切證照;徵用土地不與農民接觸,由引資單位和引資人員全程代辦,為外來客商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務。


  (二)提供“一條龍”跟蹤服務


  縣政府成立新蔡縣企業服務管理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有關企業服務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企業服務管理工作。縣企業服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中小企業服務局,具體負責企業服務管理日常工作。各項目引資單位“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嚴格執行兩個“零接觸”辦理制度,負責協調處理投資項目的政策諮詢、初步選址、項目談判等前期工作;對投資項目從籌建到建成投産及企業的生産經營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做好投資者投訴受理的協調工作,全力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生産環境。企業圍墻內的事由投資者自己負責,企業圍墻外的事,由引資責任單位全權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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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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