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獲嘉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3-16 15:50   來源:SRC-4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投資,引進先進技術,推動獲嘉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內外投資者在本縣興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企業或國家允許的其他形式的投資。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是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確認和考核外商投資的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實施辦法》規定,由省對外經濟貿易部門認定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認定的企業。


  第二章 投資領域


  第四條 凡是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或《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規定的行業,國內外投資著均可在本縣投資。


  第五條 本縣鼓勵投資者愛下列行業投資:


  (一)現代農業(含農、林、牧)及其加工企業;(二)能源、交通、城鄉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三)高新技術産業、新興産業;(四)教育、科技、醫療等公益性事業;(五)土地成片開發、建立封閉史城市功能小區、高科技工業園;(六)國家允許投資興辦的第三産業。


  第六條 特別鼓勵投資者興辦産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特別鼓勵投資者以承包、租賃、兼併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


  第七條 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或同等數額的外幣)以上的項目;高新技術項目或特殊項目,縣政府將按照“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特事特辦”的原則給予優惠。


  第八條 固定資産的投資額度由縣招商局會同縣財政局、計委、經貿委等有關部門聯合認定。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條 在本縣投資興辦工業企業,可以按出讓、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中按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凡符合《國務院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能源、交通、公益事業等項目,經縣政府批准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條 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依照基準地價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可根據投資額度,將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給予資金扶持,用於對企業的扶持發展。


  (一)固定資産投資在100—30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50%給予資金扶持;


  (二)固定資産投資在301—50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60%給予資金扶持;


  (三)固定資産投資在501—100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70%給予資金扶持;


  (四)固定資産投資在1001—3000萬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80%給予資金扶持;


  (五)固定資産投資在3001萬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一條 在本縣投資興辦工業企業申請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實行年租金制,根據固定資産惡毒,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固定資産投資在500—1000萬元的,5年內免繳10畝土地使用租金;


  (二)固定資産投資在1001—3000萬元的,10年內免繳20畝土地使用租金;


  (三)固定資産投資在3001萬元以上的,15年內免繳30畝土地使用租金;


  (四)固定資産投資在5000萬元至1億元的,政府提供50畝土地供外來投資者無償使用20年;


  (五)固定資産投資在500—1000萬元的,政府提供100畝土地供外來投資者無償使用30年。


  第十二條 本章規定優惠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年租金,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由納稅所在地財政給予扶持。


  第四章 財政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凡在本縣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産之日起,前兩年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給予無償扶持,後三年按50%給予無償扶持。


  第十五條 新辦商業、飲食、旅遊等服務性項目,固定資産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自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給予無償扶持,後兩年按50%給予無償扶持。


  第十六條 投資建設水利、能源、交通、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醫療等公益性事業的,從運營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給予無償扶持,後兩年按50%給予無償扶持。


  第十七條 投資興辦産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從投産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給予無償扶持,後三年按50%給予無償扶持。


  第五章 收費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在本縣興辦的工業企業,三年內減半徵收水資源費、水土流失保持費。


  第十九條 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點規模工業企業項目,城市建設配套費可先繳後返50%;投資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城市建設配套費可先繳後返30%。


  第二十條 其他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排污費),除上繳國家、省、市部分外五年內一律免收。特別是在項目建設期間到投産一年內,任何單位只能執法不能執罰。


  第二十一條 對所有設計外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除國家、省、市有明確規定的,均按最低限徵收。


  第二十二條 其他收費優惠政策,參照省、市相關政策執行,由縣招商投資管理局協助辦理。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行政服務大廳對外來投資企業實行“一廳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企業可自行到政務大廳辦理有關證照審批手續,也可委託諮詢服務機構代辦。各種手續原則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四條 我縣境內各條道路實行綠色通道,不準對投資我縣的企業車輛進行攔截、檢查、收費,只糾章、不罰款、不扣證。


  第二十五條 認真落實“企業安靜日”制度,每月1—25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到企業進行檢查(安全檢查和刑事案件調查除外)。對政府確定的工業園區及民營經濟園區實行重點保護封閉管理制度。進入園區投資辦企業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直接進入園區收取任何費用,所有規費的收取,由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徵收。


  第二十六條 對重點項目實行領導挂聯制。對總投資1000萬元或300萬美元以上的外來投資項目,分別由縣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聯繫,實行跟蹤服務。


  第二十七條 對企業“四亂”問題和投資環境方面的問題,由紀檢部門牽頭,堅決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本文未包括國家及省、市新出臺的優惠政策如果比本政策更優惠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我縣過去出臺的有關優惠政策和文件內容與本文相抵觸的以本文為準。


  第三十條 本政策由獲嘉縣招商投資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政策從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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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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